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通市市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通政办发〔2015〕37号
颁布日期:2015-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通市市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通市市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8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南通市市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严格项目概算,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财政投资或补助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市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条管部门等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

(三)市政府批准在基本建设资金中列支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市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须经市基本建设决策程序确定,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二)区分轻重缓急,纯公益性项目、续建项目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财政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成本,杜绝建豪楼、造地标等奢华浪费建设;

(四)项目建设须先动用建设单位自有资金、资产置换收入、非税资金和上级补助等来源,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发改委是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牵头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组织对申请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前期研究,并形成项目前期研究意见报市政府;

(二)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估算;

(三)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前期研究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研究意见;

(二)牵头评审项目投资估算,明确资金筹措方案;

(三)牵头组织审核项目投资概算;

(四)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并跟踪监督资金使用;

(五)牵头基本建设项目置换变现资产管理。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是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申请;

(二)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进行初审;

(三)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

(四)办理项目竣工决算、资产移交和登记。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项目申报

第八条凡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须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政府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总预算额度内,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概算及筹资方案,统筹将属于财政直接投资的部分列入市级基本建设资金年度预算。

第九条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向市政府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申请;

(二)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南通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对市发改委研究的项目,市财政局提出投资估算,报市发改委;

(四)市发改委提出项目前期研究意见报市政府审议,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发改委办理审批手续;

(五)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发改委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组织初步设计,并将初步设计概算报送市财政局;

(六)市财政局组织项目概算评审,报市政府审批;

(七)项目概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批准的概算和分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列入市级基本建设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条条管部门等单位财政补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由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财政局评审汇总后统一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按批准的补助金额,列入市级年度基本建设资金计划。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一经批准不得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概算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

(二)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调整;

(三)在批准的工程建设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化;

(四)经市政府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发生变更。

符合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概算调整申请,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概算调整,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在项目概算额度内,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严格审核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对财政投资项目,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对单位自筹、财政补助的项目,按工程建设进度和单位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拨付。

第十四条成立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市置换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扎口管理涉及作为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置换资产。

第十五条涉及置换资产的项目,由市置换资产管理办公室与项目单位办理债权质押手续。

项目单位应将置换资产的土地证、房产证及时上交市置换资产管理办公室,并报备资产使用现状情况。

置换资产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或临时需要借用、租用待处置资产的,须由市置换资产管理办公室书面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做好涉及资产置换项目的资金统筹、债权登记工作。

资产置换项目建设资金先由财政垫付,纳入财政债权系统管理,待土地、房产转让后,变现收入全额收缴财政,用于项目资金平衡,归还垫付资金。

对未及时上交土地证、房产证的单位,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送市审计局审计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市财政局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侵占挪用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项目超出概算,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条管部门的房屋建筑类项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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