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经费投入模式,有效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农村环境整治、维护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现就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全面构建农村环境维护网络

全市所有乡镇要全面推行“八位一体”管护模式,即对农村河道保洁、垃圾处置、绿化管护、道路养护、污水处理、村容村貌、综合服务、文体设施等八项工作实行一体化管护。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乡镇(街道、社区、场圃)、行政村必须逐级逐项明确责任主体,县区(开发区、新区)一级要设立监管机构,乡镇一级要设立服务机构,行政村一级要设立维护机构,并相应配齐管理、维护人员,全面构建县区(开发区、新区)、乡镇、村居三级管理网络。

二、全面健全农村垃圾收处体系

(一)配齐收集保洁人员。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按照农村总人口2-3‰的标准配齐农村保洁人员,组建镇村环卫保洁队伍;每个自然村要确保至少有1-2名保洁人员,每个行政村至少要有2-3名垃圾收集人员,每个乡镇至少要有3-5名垃圾收运人员。

(二)配齐环卫管理人员。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充实农村环境长效管理人员,县区(开发区、新区)一级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乡镇一级环卫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村居一级环卫专干不得少于1人。

(三)配足环卫作业工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切实加大环卫作业工具配套力度,每个保洁人员的作业工具要达到“八有”,即配齐1辆三轮车、1件黄马甲、1把铁锹、1把扫帚、1个夹子、1个撮箕、1把笤帚、1个喇叭(哨子);每个行政村配备1辆农用垃圾转运车或移动箱体拉臂车,每个乡镇配备1辆压缩式垃圾转运车。

(四)配齐环卫设施。各地要加大农村环卫设施配套力度,全面实行垃圾源头收集桶装化。凡已完成整治任务的农户,每家每户配有1只小型垃圾桶。每个自然村配有1座三级垃圾房或移动式垃圾箱体,每个行政村建设1座二级垃圾中转站,每个乡镇建设1座垂直式或水平式垃圾压缩中转站。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居推广使用移动箱体式垃圾站和密闭式垃圾转运车。

(五)明确垃圾转运流程。全面推行农村生活垃圾统管统运,所有行政村只负责本行政村“八位一体”管护、农户垃圾收集和各组垃圾收集工作,行政村二级中转站垃圾全部由各乡镇负责转运至乡镇压缩中转站进行压缩,乡镇压缩中转站垃圾全部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转运至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流程图附后)。

三、切实建立稳定投入机制

(一)加大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投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加大农村环境长效管理维护经费的投入,按照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乡镇分级投入的原则,筹集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洁工作经费,作为村级保洁工作经费来源,主要用于保障农村环境长效维护和保洁人员工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的农村环境整治专项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和农村垃圾收运体系建设,以及环卫设施、设备采购。

(二)建立农村环卫保洁有偿服务机制。根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关于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苏价工〔2009〕310号、苏财综〔2009〕58号、苏建城〔2009〕302号)、《宿迁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13〕42号)等文件规定,从2015年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逐步建立农村环卫保洁有偿服务机制,多渠道补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经费。

(三)加大农村保洁人员权益保障。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保障全市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3〕264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大农村环卫保洁人员工资保障力度,乡镇及农村环卫保洁人员标段劳务费不得低于7200元/年,并足月按时发放到位。要全面建立农村保洁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并为农村保洁人员办理相关保险。

四、全面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一)健全管理制度。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制度建设,要制定出台各地《农村环境卫生文明规范》,出台“八位一体”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随意倾倒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严格执行《全市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督查考核问责办法》(宿村整发﹝2014﹞4号)文件,切实加强对各乡镇环境整治工作的监督、考核和问责,做到月度有检查、季度有评比,推动农村环境整治深入开展,有效维护整治成果。

(三)实行垃圾量考核。市村整办将根据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乡镇人口总数,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进场垃圾量进行督查考核,每月通报一次,并纳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月度考核。

附件: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运转流程图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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