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资助贫困单亲母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市资助贫困单亲母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0〕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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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宿迁市资助贫困单亲母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资助贫困单亲母亲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资助贫困单亲母亲工作实施方案
“贫困单亲母亲资助活动”被列入《市政府201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市委、市政府2010年重点督查项目》。为扎实推进这项工作,进一步拓宽资助领域,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帮助解决贫困单亲母亲生产、生活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宗旨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友爱互助风尚,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在资金、就业、医疗等方面加大资助力度,帮扶贫困单亲母亲,构建文明和谐社会。
二、资助对象
具有宿迁市户籍,因离异或丧偶而造成家庭结构残缺、独自承担赡养老人、抚育子女,人均年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单亲母亲。
三、资助形式
1.资金资助。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单亲母亲”慈善救助项目的计划、实施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贫困单亲母亲家庭的实际情况,在确定低保对象、落实低保政策过程中,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2.就业资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贫困单亲母亲及其子女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和创业扶持资金,增强贫困单亲母亲“造血”功能,使其早日脱贫致富。
3.医疗资助。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为贫困单亲母亲开展免费健康检查及健康知识宣传。积极帮助城乡贫困单亲母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当地政府应按照医疗资助规定的比例和金额给予资助。
4.住房资助。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城镇住房困难的贫困单亲母亲家庭,按照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各级政府对农村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贫困单亲母亲家庭,应帮助她们修建房屋,解决其住房困难。
5.教育资助。各级教育部门对贫困单亲母亲家庭子女,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的帮助,切实保障贫困单亲母亲家庭子女就学。
6.临时资助。各级妇联组织对因各种突发性事件造成的贫困单亲母亲,应给予临时资助,积极帮助其重组家庭。
7.司法救助。各级司法部门应及时为涉及贫困单亲母亲及其家庭成员的侵权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四、工作要求
1.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对贫困单亲母亲及其家庭的资助,应以社区(村)为单位,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核实身份、建立档案。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其纳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统一管理,对其困难状况每年核实一次。
2.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资助贫困单亲母亲工作扎实推进。2010年,全市资助贫困单亲母亲不低于300户,其中,沭阳县不低于80户,泗阳县、泗洪县不低于60户,宿豫区、宿城区不低于50户,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不低于10户。同时,坚持开拓创新,多方整合资源,探索建立资助贫困单亲母亲的长效工作机制。
3.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把资助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资助贫困单亲母亲工作进行考核,通报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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