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赣府厅字〔2009〕228号
颁布日期:2009-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2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生态园林城市是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以建设良好城市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强调完善城市生态设施、提升城市生态功能、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城市生态化发展模式。全省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建立健全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的工作机制,把森林引入城市,把花园建在街边,做到集中绿化有规模、分散绿化有特色、绿化面积达标准、综合环境上水平。努力建成设施配套、功能完善、景观优美、生态良好的现代文明生态城。

目标任务:力争通过2至3年的努力,使我省各级城市绿化水平明显提高、生态功能明显增强、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到2012年,各设区市基本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50%左右的县级城市(含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有条件的力争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四分之一左右的设区市和若干县(市)进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行列。

二、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城市是人口、产业高度集聚的区域,城市建设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加强环境设施建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营造一流的人居环境。

(二)坚持生态优先。确立以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的城市发展战略,全面贯彻生态理念,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内涵,编制并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形成城区与周边区域协调统一的市域生态体系。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积极开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完善城市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综合评价体系。

(三)坚持系统推进。从区域环境和区域生态系统的角度,研究解决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以城市绿地系统建设为基础,坚持保护和治理城市水环境、城市市容卫生环境以及城市污染物控制等方面的协调统一。

(四)坚持以保护为前提。认真研究制定生态保护工作行动计划,落实各项保护措施,集聚放大城市的生态优势,保护、恢复和再造城市的自然环境,扩大城市绿地总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五)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城市生态绿化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三、加强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的组织领导

凡获得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称号两年以上的,均可向省政府提出创建省生态园林城市申请。对申报城市(县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达到《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评价标准(试行)》(详见附件),并在省级平面媒体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定后,授予“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称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制定《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积极推动全省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

各级政府要把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本地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工作内容,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本地城市绿化、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搞好城市绿化、保护生态环境的认识。要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创建活动。城市规划、建设、城管、园林绿化、环保、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通力协作,形成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整体合力。

附件: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

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评价标准(试行)

六、评价指标说明

1.综合物种指数物种多样性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的较好指标。本指标选择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和植物)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

物种指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单项物种指数Pi=Nbi/Ni(i=1,2,3,分别代表鸟类、鱼类和植物)

其中,Pi为单项物种指数,Nbi为城市建成区内该类物种数,Ni为市域范围内该类物种总数。

综合物种指数为单项物种指数的平均值。

综合物种指数H=1n∑ni=1Pi,n=3

注:鸟类、鱼类均以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种类计算,人工饲养的不计。

2.本地植物指数

指建成区内全部植物物种中本地植物物种所占比例。

3.建成区绿地率

指建成区内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指建成区公园绿地面积与建成区人口之比。

5.建成区规模公园数量

指建成区内规模(设区市面积不小于6公顷,县(市)面积不小于3公顷)公园的数量。

6.公园绿地服务区域比率

指建成区公园绿地(大于1000m2)服务区域(按500米半径计算,重叠的面积只计算一次)的总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7.人均乔木数量

指建成区胸径10公分以上的乔木数量与建成区人口之比。

8.新建水体驳岸生态化率

指城区新建生态水体驳岸长度(km)占新建水体驳岸长度(km)的百分比。

9.新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指建成区内新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性地面(径流系数小于0.60的地面)所占比重。

10.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指市区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

11.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

指城区管网水达到一类自来水公司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合格程度。

12.热岛强度

指6-8月,城市中心区日最高气温平均值与郊区日最高气温平均值的差值。

13.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合格率

指城区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合格的车辆数占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

14.污水处理达标率

指城区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1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的百分比。

16.百辆汽车停车位数

指城区平均每百辆注册汽车(折算成小汽车当量)占有的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和占路停车场的车辆标准泊位数。小车泊位的标准泊位换算系数为1,大车泊位的标准泊位换算系数为2。

当量小汽车折算表

17.燃气普及率

指城区使用燃气的人口与总人口的比率。

18.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

指城区每万人平均拥有的公共交通车辆标台数,公共交通车辆包括大中型公共汽车、电车、轻轨、地铁和城市铁路等。

折算标台系数表

1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

指市区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量占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20.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比率

指城区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

21.公用照明节能灯具利用率

指城区利用节能灯具的公用照明数量占公用照明总数量的百分比。

22.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

指城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弃物总量的百分比,有关标准采用《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3.湿地、山林地和江河湖资源保存率

指城区考评当年的湿地、山林地和江河湖面积与本轮规划起始年湿地、山林地和江河湖面积的百分比。

备注:

1.市区指城市(县)行政区域。

2.城区指城市(县城)的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

3.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4.老城区指城市中心区。

5.城区、建成区的面积和人口采用考核年度上一年的江西省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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