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文件制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赣市府办字〔2011〕36号
颁布日期:2011-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文件制定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健全规范政策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近年来,我市市县两级政府的政策文件制定工作总体上越来越规范,但对照《意见》的要求,仍然存在差距,尤其是不按要求征求意见、回避合法性审查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报经集体讨论审查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政府的政策文件制定,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各项工作提速、提质、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起草阶段的征求意见程序

起草部门起草政策文件阶段,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可能涉及到的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代表、社会团体代表、居民代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大政策文件的起草过程中,要将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请专家严格论证作为必经程序。

(二)征求意见的形式。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书面、网上公开、座谈会、协调会等形式组织听取意见。

(三)起草部门向相关部门或代表发送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和主要依据。原则上起草部门应当提前7日以上将政策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发送被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和代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受此限制,但要尽量给相关部门和代表预留适当的时间,以确保能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四)被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回复意见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应当指派专人进行研究,经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审核后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并加盖公章;采用座谈会或协调会形式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应当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席,所提意见视为正式意见。

(五)起草部门向提出意见的相关部门或下级政府代表反馈采纳情况的要求。起草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反馈或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其中,制定重大政策文件要以书面形式反馈,内容包括意见的主要内容、采纳情况、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及其依据;采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在网上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六)起草部门协调重大分歧的要求。起草部门在起草阶段要做好重大分歧的协调工作,相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对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在反馈采纳意见的同时还要积极沟通协调,力争在上会前取得一致认识。

二、规范审查阶段的合法性审查程序

起草部门起草涉法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文件,要严格按照《赣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5〕124号)要求,报经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违法文件出台。

(一)合法性审查的范围。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策文件包括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的非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在法定权限内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规范行政管理事务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通告等。非规范性文件则指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行政性文件,如内部事务管理规定、工作制度,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对特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能反复适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报经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策文件文稿,应当是起草部门在完成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之后形成的送审稿。起草部门此前在起草阶段向政府法制办征求的意见,不能取代政府法制办后续的合法性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草部门形成送审稿后,除特急情况由起草部门直接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外,统一由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负责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提请政府领导审签。

由部门起草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提请以政府名义印发的非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形成送审稿之后,统一先送政府办公厅(室)逐级呈批,在呈批过程中如有政府领导签转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法制办应当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给政府办公厅(室)。

三、规范上会审议或送签程序

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政策文件征求意见情况和合法性审查情况的监督,严格把好文件上会关和送签关。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统一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因特急情况由起草部门直接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该部门在上会前要主动征求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根据政府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并附上《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对照表》(附件)报政府办公厅(室),未附上《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对照表》的,政府办公厅(室)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由部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提请以政府名义印发的非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如有政府领导签转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修改稿,并附上《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对照表》,重新报政府办公厅(室),未附上《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对照表》的,政府办公厅(室)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不呈送领导签发。

四、规范政策文件公开程序

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策文件,都要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方式包括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本地报纸上刊登等。对于影响面广,涉及较大地域范围或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文件,各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宣传工作。

市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部在《赣南日报》上刊登;市政府发布的其他重大政策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后在《赣南日报》刊登。需要刊登的,均由市政府办公厅将纸质文件一份和相应电子文本交由《赣南日报》社。

各县(市、区)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的重大政策文件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公开。

附件: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对照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对照表

[此表由起草部门填写,随文稿报政府办公厅(室)]

政府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要点。

起草部门对政府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已采纳的,请写明“已采纳”;未采纳的,请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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