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省政府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文号:九府发〔2015〕10号
颁布日期:2015-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省政府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九府发〔201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44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此次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我市市本级承接5项,县级承接2项。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市本级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5项)

2.县级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2项)

2015年11月16日

附件1

市本级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种类

设定依据

原实施

机关

承接

机关

备注

1

外商投资(含分支机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第八条:“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45号)授予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赣州市、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登记权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湖北省黄冈市等1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00号)授予江西省上饶市、抚州市、宜春市、吉安市、鹰潭市外资登记权限。

省工商局

市工商局

属于“企业核准登记”子项

2

涉外养老企业和涉外养老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四条:“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九条第三款:“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省工商局

市工商局

属于“企业核准登记”子项

3

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变更)”子项

4

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的环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变更)”子项

5

在省内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1MW以上的水电站项目的环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变更)”子项

附件2

县级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种类

设定依据

原实施

机关

承接

机关

备注

1

铁合金、钢铁加工项目的环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环保厅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变更)”子项

2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环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环保厅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变更)”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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