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市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市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萍乡市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萍乡市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治城区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范围
烟尘控制区建设范围以《萍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中标示的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见附图1)为基准,东至白源街,西至湘东镇,北至昌金高速公路,南至安源区五陂镇,面积54.7km2,拟建烟尘控制区在萍乡市城市建成区覆盖率达100%。
根据目前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用地现状,结合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将烟尘控制区中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源分公司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用地外的区域,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见附图4)。
城市烟尘控制区边界向北外延2km,向南外延至安源区行政区边界范围设定为烟尘控制区过渡带。
二、建设阶段
烟尘控制区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时限为2011年─2013年。建设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1年─2012年)为建设创建阶段;第二阶段(2013年)为巩固阶段。
城市烟尘控制区缓冲带的建设期为2013─2015年,烟控区建立后即开始缓冲带的建设。
三、建设要求与目标
(一)2011年底,建立《烟控区内炉、窑、灶基础档案》。主要内容:炉、窑、灶的数量、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型号、吨位、煤耗量及烟尘、SO2排放量。
(二)2012年底
1.烟尘控制区内的各种锅炉、工业窑炉、茶炉和大灶排放的烟色,以排放台(座、眼)计算,80%以上林格曼黑度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不达标的部分,其排放的烟色必须控制在林格曼黑度三级以下。
2.烟尘控制区内各种工业窑炉、大于或等于0.7MW(1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油(气)锅炉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70%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在尘烟制控区内,所有宾馆、饭店、洗浴场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品加工及其他餐饮业的炉灶和小于0.7MW(1蒸吨/小时)的锅炉以台(眼)计算,清洁能源使用率必须≥80%。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各炉、窑、灶清洁能源使用率必须达到90%。
4.烟尘控制区内的各种锅炉、工业窑炉、茶炉和大灶排放的烟色和大于或等于0.7MW(1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排放的烟尘浓度,由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监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各炉、窑、灶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在除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的烟尘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窑炉和大于或等于0.7MW(1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的烟色、烟尘浓度必须实现100%监测;新建的小于0.7MW(1蒸吨/小时)的锅炉监测烟色,要纳入烟尘控制区烟色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的计算;已改用清洁能源的锅炉、工业窑炉、茶炉、大灶的烟色和烟尘浓度直接视为达标。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内所有的炉、窑、灶及一切燃烧设施(区域内居民家庭自用灶除外)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6.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灶。已建的原煤散烧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灶须在市、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期限内逐步改造为使用清洁能源,在限期改造或淘汰前,须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所排放的废气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烟尘控制区过渡带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灶。
(三)2013年底
1.烟尘控制区内的各种锅炉、工业窑炉、茶炉和大灶排放的烟色,以排放台(座、眼)计算,95%以上林格曼黑度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不达标的部分,其排放的烟色必须控制在林格曼黑度三级以下。
2.烟尘控制区内各种工业窑炉、大于或等于0.7MW(1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油(气)锅炉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85%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在烟尘控制区内,所有宾馆、饭店、洗浴场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品加工及其他餐饮业的炉灶和小于0.7MW(1蒸吨/小时)的锅炉一律使用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各炉、窑、灶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100%。
四、工作步骤
(一)方案准备阶段
市、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萍乡市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的规划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部门根据《萍乡市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按年度报请市、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各整治企事业单位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二)治理实施阶段
各整治单位必须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达的限期整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进行整治。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事业单位,环保部门除依法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并可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已做出停业、关闭决定的单位,电力部门对该单位停止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项目验收阶段
整治完成后,整治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烟尘排放监测数据,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四)总结验收阶段
1.烟尘整治完成后,组织对烟尘控制区内污染源进行全面监测,提出监测报告。
2.建立和规范整理烟尘控制区建设档案,在工业园区及进城主干道附近设置烟尘控制区标识牌,申请环保部门核查验收。
五、附则
(一)城市烟尘控制区
城市烟尘控制区,系指以城市街道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市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三)城市烟尘控制区过渡带
城市烟尘控制区向北外延2km、向南外延至安源区行政区边界范围设定为过渡带,允许该区域内现有燃煤的炉、窑、灶使用,但过渡带区域内将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灶。
(四)高污染燃料
1.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
2.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3.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五)清洁能源
本规划所指清洁能源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由发改、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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