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4〕24号)要求,为确保圆满完成市政府职能转变各项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11项)。

1.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的审批项目等事项。(市编委办牵头负责,按照省进度跟进)

2.全面清理精简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市编委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完成)

3.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内,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6年完成)

4.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发布并实施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负责,2015年3月完成)

5.取消市政府各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并相应加强监督管理。(市人社局牵头,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等部门负责,2015年3月完成)

6.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出台实行“宽进严管”的具体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参照省相关工作进度要求跟进)

7.改革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和开办资金登记制度,取消年度检查,提出年度报告公示和开办资金确认登记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市编委办负责,2015年3月完成)

8.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及各类登记、备案、认证等各种名目的管理事项。(市编委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完成)

9.研究提出需要省直部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调整建议报市政府。(市编委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适时提出建议)

10.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管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明确管理层级,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方式。对每项审批事项编制业务手册,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审批流程、申请材料、裁量准则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完成)

11.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制定新余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严禁目录外审批。(市编委办负责,2015年6月完成)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共3项)。

1.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调整完善市对县区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大幅减少、合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下放适合县区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完成)

2.下放一批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助县区的项目,市政府按省政府部门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进行安排,相应加强对县区政府使用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完成)

3.制定出台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把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局负责,2015年3月完成)

(三)加强市场监管(共3项)。

1.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市商务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投资活动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的管理。(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清理和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执法,杜绝多层、多头执法。(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负责,参照省相关工作进度要求跟进)

(四)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共2项)。

1.加强关系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功能,公平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3月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发改委牵头,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3月提出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共5项)。

1.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健全社会组织监督和自律制度,加强登记审查,严格依法监管,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自律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负责,2015年完成)

2.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一业多会的有关政策措施,强化行业自律,引入竞争机制,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牵头,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完成)

3.全面实施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负责,按照省相关部署推进)

4.全面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按照省相关部署推进)

5.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纳、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2016年完成)

(六)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共5项)。

1.完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执行。(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3月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2.制定各部门权力清单。梳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权,制定各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公布权力清单,细化和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和结果公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使权力。(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办、市行管委、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5年完成)

3.公开市政府和各部门预决算,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信息;各部门公开因公出国(境)、国内差旅、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经费支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启动并逐步加大公开力度)

4.出台相关办法,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3月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5.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市监察局负责,2015年3月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共4项)。

1.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制定全市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市编委办负责,2015年6月完成)

2.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完善机构编制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落实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需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再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实名制流程,从源头上把好编制使用关。(市编委办负责,2015年6月完成)

3.清理“吃空饷”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编外人员。(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审计局负责,形成长效机制)

4.将机构编制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列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和对市县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相应增加考核权重。(市政府办、市审计局、市统计局负责,2015年完成)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深刻认识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负总责。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引导干部职工增强正确的改革意识,努力形成人人支持改革、人人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每项分工牵头负责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并将方案报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机构编制部门要强化综合协调、牵头抓总,督促各项工作按既定部署有序推进,确保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配套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三)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三定”规定要求,要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必须下放,该整合的必须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该加强的要切实加强,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严格依法监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督查,严肃纪律。市编委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分工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改革取得实效。要严明各项纪律,绝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打折扣”。严禁违反规定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职数,严禁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各项纪律和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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