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充分利用国内外科研资金和技术资源,发挥科技人才的支撑引领作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根据《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办法的通知》(余发〔2010〕31号)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543211”科技创新工程的意见》(余府发〔2009〕4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设立科技研发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范围,依法办理科技研发机构的注册登记

㈠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科技研发机构是指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在我市新设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

㈡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应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研发机构按企业分支机构或区域性研发中心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严格要求,准确把握科技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在自然科学及其相关领域内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其研究成果应首先在新余转化。

㈡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其中研发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设备总额300万元以上。

㈢研发机构的总人数20人以上(包括2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0%。

㈣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研发机构总支出应主要用于研发相关的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投入应占总收入20%以上。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国内外企业,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以上。

三、规范程序,切实做好科技研发机构的确认发证

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机构的确认,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余市科技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

2.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研发机构章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还应出具组织机构有关材料);

4.研发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5.当年研发投入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6.主要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本科及以上学历)复印件。

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凡符合条件的,给予颁发《新余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

四、大力扶持,积极鼓励科技研发机构创新创造

㈠在本市新设立的研发机构中,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包括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包括重点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其资金在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事业单位,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其资金在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可采取货币与实物结合的方式发放,补助应用于科研投入,不得挪用。

㈡在本市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给予优先保障。

㈢鼓励并优先支持研发机构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建国家级、省级研究中心,申请专利等,按规定享受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

㈣研发机构在本市辖区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发现和其它科技成果,可优先推荐参与本市组织的各类奖项的评选,其研发人员可以按照新余市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㈤对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新余市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余发〔2008〕13号)、《新余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办法》(余发〔2008〕31号)、《新余市高层次人才优待办法》(余才字〔2010〕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㈥对为本市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研发机构和有关人员,优先推荐参与本市的评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㈦对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加大扶持力度。

五、强化管理,认真执行科技研发机构的复核规程

㈠经确认的研发机构每年底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科研机构统计报表》,每两年接受复核确认一次。对逾期未接受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研发机构,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㈡研发机构提供的有关申请、复核材料应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追回相关证书和补助经费,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按时入驻市政府政务大厅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