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2011]356号

各市、绥中县建委:

为打造我省建筑业的领军人物,鼓励企业创优夺杯,激发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促进行业发展,省厅决定开展“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现制定《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doc

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使“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活动更加科学、公开、公正,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省建造大师评选依据:

1、《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

2、《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量化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3、评选办法未予明确的事项由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委员会决定。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师评委会”),负责对省建造大师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师评委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造大师以及行业有公信力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第四条大师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合作与行业发展处),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申报要求

第五条申报省建造大师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省内建筑施工企业注册执业的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正确的政治观念,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业绩特别突出的经大师评委会决定可以放宽);

4、累计从事建筑施工1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以评选当年12月31日计算截止日期);

5、作为工程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两项“鲁班奖”,或一项“鲁班奖”、一项“省世纪杯”奖。作为参建方获奖的,应获得过三项“鲁班奖”;

考核获奖时,一项“鲁班奖”相当于两项“省世纪杯”,鲁班奖提名奖和其他省的省级优质工程奖相当于“省世纪杯”。

第六条申报省建造大师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在工程建造理论上有一定造诣,有专著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专业学术(技术)论文不少于2篇(合著的应为第一作者);

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且仍活跃在建筑施工一线,近5年作为项目经理累计完成的施工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或完成的施工产值不少于1亿元。

第七条申报省建造大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1、《辽宁省建造大师申报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

2、申报人所在企业关于申报人的主要业绩评价和书面推荐意见;

3、至少1名省建造大师的推荐信(每名省建造大师每届推荐人数不超过2人);

4、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5、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业主评价意见以及各奖项获奖证书等;

6、已正式出版的论著、已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2-6项应提供原件(身份证除外),并将复印件(论著可只复印主要页)按顺序装订成册(A4幅面)。

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由申报人所在企业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评选程序

第八条大师评委会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首先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进行程序性初审。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申报人员,不予受理其申报材料。程序性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进入正式评选程序。

第九条大师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专业评审,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依据《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量化评分标准》逐项审核并分别打分,按分值高低对申报人员进行排序,并提出推荐候选省建造大师的人员名单和顺序。

第十条大师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确定省建造大师评选名额,并按照1:1.5的比例确定最终入围(进入投票程序)的候选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大师评委会在审查入围人员资料和听取专业评审情况汇报的基础上,进行记名投票,确定省建造大师提名人选。

第十二条省建造大师提名人选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及人选所在企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公示期为7天。如无重大异议,由大师评委会办公室将省建造大师人员名单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如有重大异议,由大师评委会重新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首届省建造大师评选人数不超过10人,以后每届评选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四条当选的省建造大师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称号:

1、利用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省建造大师称号的;

2、当选省建造大师后作为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发生较大死亡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3、当选时所依据的奖项被颁奖机构撤销的。

五、评选纪律

第十五条申报人不得有宴请、贿赂等有碍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违反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将被取消本次和下一次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评选专家本人必须参加评审工作,不得委派代表出席,也不得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会代读。

第十八条专业评审时实行回避制度,主审人不得与申报人在同一企业供职,推荐人不得评审被推荐人材料。

第十九条大师评委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评选专家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申报人的礼金、礼品。违反者将取消有关人员参与评选工作的资格,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为实现省建造大师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自2011年首届省建造大师评选后,2014年前每年评选一次,以后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申报材料的起止时间为3月1日至4月30日,6月底前公布评选结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辽宁省建造大师

申报表

申报人:

所在企业:

申报日期: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

最高学历毕业院校时间

注册执业资格

专业及级别证书编号

所在企业资质等级范围职务

技术职称取得时间

主要工作经历

获奖情况

奖项名称获奖年度获奖工程名称颁奖机构担任角色

近5年工程业绩情况

工程名称完工时间建筑面积施工产值担任角色

专著及论文

名称出版时间出版社字数

(签名)

年月日

(法人签名)(企业公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主任委员:(签名)

年月日

附件二

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量化评分标准

一、获奖赋分标准:

作为承建方获得“鲁班奖”的,每项40分;获“省世纪杯”奖的,每项20分;获鲁班奖提名奖的,每项25分;获其它省的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每项15分。

作为参建方获奖的,按承建方的50%赋分。

以上得分可以累加,无上限。

二、工程业绩赋分标准:

近5年作为项目经理累计完成的施工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或完成的施工产值达到1亿元的,得10分;超过的不加分,不足的每万平方米或每千万元产值减1分,取最高得分。

三、论著或论文赋分标准:

论著:每部5分,合著的(必须是第一作者)2.5分;

论文:每篇2分,合著的(必须是第一作者)1分;

本项最高得分为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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