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 [2012] 154号
颁布日期:2012-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大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经整理归档管理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市和区市县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依照统一标准予以审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督促、检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案卷评查工作。市和区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和本部门的案卷评查工作。

案卷评查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案卷评查机构)负责。

第五条案卷评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统一标准的原则,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有效监督和客观评价。

第六条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裁量是否适当;

(三)行政执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五)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七)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八)是否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十)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归档是否规范、正确。

第七条案卷评查以查阅案卷为主,但是案卷评查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案卷评查采用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案卷评查。

第九条定期集中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案卷评查方案,部署工作,提出要求;

(二)下发开展案卷评查的通知,明确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以及报送或者提供案卷数量和具体要求等;

(三)案卷评查人员依照案卷评查和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记录;

(四)案卷评查记录应当注明案卷名称、文号、存在问题、评查依据、建议等内容,并由2名评查人员签字确认;

(五)案卷评查机构对案卷初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确认案卷评查成绩;

(六)案卷评查机构向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反馈或者通报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对案卷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本级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条不定期抽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行政执法部门案卷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二)在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案卷评查人员依照案卷评查标准现场或者异地审查案卷;

(四)案卷评查人员于案卷评查结束后当日或者3日内制作案卷评查记录;

(五)案卷评查机构对案卷初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确认案卷评查成绩;

(六)案卷评查机构向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反馈或者通报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对案卷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案卷评查机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如实上报案卷目录、报送案卷。

第十二条案卷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损。

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公平、公正进行案卷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十三条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并且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可以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抽查结果,计入行政执法监督日常考核成绩,并纳入当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案卷评查标准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在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评查机构可以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实体判断的;

(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的;

(四)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无证据证明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在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第十四条所列情况之外,其他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案卷评查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形式责令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案卷评查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根据通知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告案卷评查机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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