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渔船管理的通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渔船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渔船管理的通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1号)精神,确保广大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渔港、渔船开展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有船单位和个人及渔港、渔船停泊点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开展“三无”渔船专项清查行动,严厉打击“三无”渔船。在10月10日前,“三无”渔船船主要主动到当地乡镇政府登记,并在当地乡镇政府的监管下,自行处置“三无”渔船,但不得出海,各相关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船舶证件。对10月11日以后仍未自行处置的渔船,由当地政府扣押,海洋渔业、公安边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和《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没收,拖吊上岸。
三、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渔业执法部门和公安边防部门可分别依法从重处罚:
(一)对驾驶“三无”渔船的,渔港监督部门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5000元罚款,并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对无职务船员证书驾驶渔船的,公安边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以十五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
(三)对渔业运输(辽丹渔运)、养殖(辽丹渔养)船只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渔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再次查处的,要同时吊扣渔业许可证,扣押作业船只。
(四)对未持有效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生产的,按无证处罚,渔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扣押作业船只。
(五)对不刷写或者涂改船名号的,渔港监督部门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罚款2000元,吊扣直至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公安边防部门依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罚款2000元,吊扣船舶户口簿。并暂扣渔船,责令改正。
(六)对未报港签证擅自出海作业的,渔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罚款2000元;公安边防部门依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罚款2000元。渔船押送返港。
四、渔港监督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对渔港、渔船停泊点进行全面整治,对不符合渔船安全停靠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将责令管理人限期整改,对验收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关闭。渔业船舶不得在无人监管的自然停泊点停靠。
五、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2163132
丹东公安边防支队4144991
海警二支队4143699
六、本通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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