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丹政办发〔2014〕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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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
丹政办发〔201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意见》(辽委办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海域管理范围
1.丹东新区海域包括鸭绿江口江海分界线以北至大台子渔港海域和江海办事处安康居民委员会、海龙居民委员会的权属养殖海域。
2.东港市海域包括鸭绿江口江海分界线至丹东大孤山经济区海域分界线之间,除丹东新区海域以外的海域。
3.丹东大孤山经济区海域包括与东港市海域分界线至大连市海域分界线之间的海域。
东港市与丹东大孤山经济区之间的海域分界线以海岸线上花砣处一点起,向南延伸至10米等深线。具体坐标点:
①123°44′28.98″E、39°49′15.52″N,②123°44′28.98″E、39°47′03.06″N,③123°46′34.57″E、39°46′16.03″N,④123°46′34.57″E、39°42′03.58″N,⑤123°44′00.00″E、39°42′03.58″N,⑥123°44′00.00″E、39°38′59.40″N。
二、海域使用审批
除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外,丹东市海域使用审批应遵循如下原则:
1.位于东港市海域的项目用海,由东港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东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丹东市政府备案;
2.位于丹东新区、丹东大孤山经济区海域的项目用海,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征求经济区管委会意见,报丹东市人民政府批准。
3.开放式养殖用海应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用海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海域使用金征收
1.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市财政局、市海洋渔业局负责依法制定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2.海域使用金减免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辽财非〔2006〕668号)规定履行减免手续。
四、海域使用监管
1.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监机构要严格履行海域使用管理职责,加强海洋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用海行为。
2.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权益,保证海域使用金依法应收尽收,对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等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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