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2010年度发展工业经济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锦政发〔2010〕18号
颁布日期:2010-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2010年度发展工业经济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锦州市2010年度发展工业经济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2010年度发展工业经济奖励办法

2010年是市委、市政府实施“三年倍增”计划的开局之年,为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发展工业经济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立

锦州市发展工业经济优秀单位

锦州市发展工业经济先进单位

锦州市发展工业经济先进个人

二、考评办法

1.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指标任务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任务56%以上的县(市)区具有参评资格。

2.考评指标以统计局2010年末数据为准。

3.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工业增加值权重为70%,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权重为30%。工业增加值基础分为70分,以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为基数,完成指标任务的得70分,绝对值每增1000万元加0.2分,同比增幅每增1个百分点加0.1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基础分为30分,完成市政府下达指标任务56%的得30分,并以此为基数,完成指标56%—70%的,每增加1亿元加0.2分,超过70%的,每增加1亿元加0.4分。

三、奖励综合

得分前3名授予年度“锦州市发展工业经济优秀单位”称号。综合得分4—6名授予年度“锦州市发展工业经济先进单位”称号。对发展工业经济做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年度“锦州市发展工业经济先进个人”称号,名额分配为:获“锦州市发展工业经济优秀单位”的3人,获“锦州市发展工业经济先进单位”的2人,其他1人,奖励对象主要为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获得上述奖项的县(市)区颁发奖牌,对获得先进个人的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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