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内政发[2013]33号
颁布日期:2013-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精神,提高我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建设民族文化强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可移动文物是民族文化的实物见证。我区是国家重要的文物大区,各类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健全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普查,要全面掌握我区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本体特征、人文信息和保存情况,总体评价我区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及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将全面提升我区文物保护和管理水平,实现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有效发挥文物在自治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范围包括自治区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内容包括全区可移动文物信息和收藏文物单位信息。普查中要全面统计我区国有可移动文物总体数量、规模和保存状态,收藏文物国有单位总体数量、规模及分布情况,并对我区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做出科学评价。

三、时间和安排

此次普查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24时。第一阶段普查预算和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等工作已完成;第二阶段从2013年开始至2015年12月结束,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认定、信息采集和数据登录;第三阶段从2016年1月开始至12月结束,主要任务是开展普查数据和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总结等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

普查按照全区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国有单位全面参与的方式实施。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旗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工作。

五、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此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要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资料填报和管理

普查实施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普查单位调查、采集,并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管理机构要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凡在我区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

七、普查宣传

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开展阶段性的集中宣传和长期宣传活动。自治区将定期对各阶段的普查成果、重要发现、普查进展情况和普查动态进行汇总。

内蒙古军区和武警内蒙古总队的普查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

附件:自治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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