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行政权力梳理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行政权力梳理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80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全面开展行政权力梳理工作,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一)总体目标‍2015年上半年完成市级行政权力的梳理审核工作,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各旗县区同步开展‍此项工作;2015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二)工作要求‍行政权力梳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任务重、时间‍要求紧,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该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来抓好抓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行政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交叉事项时,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严肃工作纪律,对故意漏报、瞒‍报、不如实提供情况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本级的行政‍权力梳理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从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组,‍负责具体梳理工作。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务于2014‍年9月10日前将《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组人员名单》(见附件2)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旗县区也要迅速成立工作机构,组成专门班‍子,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列入行政权力梳理的各部门和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有51个(见附件1),上述各部门务必于2014年9‍月10日前,将《各部门行政权力梳理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步骤‍

(一)第一阶段:自行梳理和自行审核阶段(201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1.各部门按照行政权力事项分类标准逐项梳理。分类填写行‍政权力事项梳理表(详见附件4、附件5),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详见附件6),编制行政权力服务指南(详见附件7)。

2.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本部门梳理出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依据不足的予以取消,定性不准的予以纠正,流程‍不规范的予以规范,服务指南不完善的予以完善。

上述工作务于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自治区政府要求,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梳理表(包括附件5-1、附件8、附件9)务于2014年9月30日前先行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1.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梳理结果进行初次审核,就审‍核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有关部门商榷,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建议。

2.初次审核结果通报各部门,由各部门结合审核建议对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梳理结果进行修订和确认,确认后再次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第二次审核。

3.第二次审核通过后,形成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行政权力服务指南。由市政府法制办通报各部门,各‍部门确认无误后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本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1个月。

(三)第三阶段:权力公布阶段(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公示期满后,各部门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将结果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第三次审核。审核通过后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行政权力服务指南,‍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审定并予以公布。各部门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行政权力服务指南接受社会监督。

各旗县区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80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权力梳理工作。

三、行政权力梳理的标准和依据‍

(一)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例如:专利许可、驾驶许可、‍医师执业许可等。只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有效期为1年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拘留等。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权的梳理要结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一并进行。市政府各部门要主动‍与自治区对应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认真制定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或基准制度,与行政权力梳理表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制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扣留、‍强制管束、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只有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只有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五)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审核、‍鉴定,给予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认定、对结婚或离婚的‍认定、房产证明的认定、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等。行政确认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六)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主要包括:抚恤金、社会保障金、社会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等。

(七)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的行为。行政奖励主要分为直接奖励和间接奖励两大类:一是‍由政府直接向行政相对人发放的奖励,如科学技术奖励、节约能‍源奖励、消防奖励、植树造林奖励、见义勇为奖励等;二是政府‍赋予相对人一种特定的荣誉或者权益,作为一种变相或者是间接‍的奖励,如政府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对投资人给予的‍土地减价政策,对宾馆酒店的星级评定,对企业或产品的特殊荣‍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绿色食品认证)等。

(八)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收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的行为。行政征收主要分‍为: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实物(如土地、房屋)的征‍收三类。行政征收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

(九)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采取的强制性调查或了解的行为。例如:交警在道路上对‍机动车进行的检查,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的税务检查,消防部‍门对重点防火单位进行的消防检查。行政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

(十)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九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

四、规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务之急是清‍理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加大放权力度。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统一认定标准重新开展行政许可事项的梳理工作。对上级下放我‍市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承接,并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承接登记表》(见附件8),‍同时制定科学的承接落实方案,确保落实到位;对下放到各旗县‍区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登记表》(见附件9),同时制定科学有效的下放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各旗县区也要及时承接,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放得下、接得住,避免出现管理漏洞和权力“真空”。市‍直各部门要加快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编制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运行的流程图和办事指南。

五、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结合行政权力梳理‍工作,对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细致甄别清理。‍属于内部审批的,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不得认定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属于本级初审、上级终审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认定‍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属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的,分别归入相应类别。如无法归入任何类别,又属于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有国务院部委规章(即部委令×号)‍作为依据的,填写《以国务院部委规章作为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梳理表》(详见附件10),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没有国务院部委规章作为依据的,予以取消。按照国‍务院要求,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凡列入行政权力梳理名单范围的,由本‍部门负责通知,并统一组织开展梳理工作和上报有关材料。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供电子光盘)。

联系人:李延鑫‍

联系电话:(0478)865576113847832046

附件:

1.列入行政权力梳理的部门和单位名单(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组人员名单‍

3.各部门行政权力梳理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表

‍4.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5.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6.行政权力流程图(以行政许可为例)

‍7.行政权力服务指南(以行政许可为例)

‍8.行政许可事项承接登记表

‍9.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登记表‍

10.以国务院部委规章作为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梳理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11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4年9月3日印发

点击下载附件

下载附件1-9.rar

http://www.bynr.gov.cn/xxgk/zwgkml/zhzw/201409/P020140910389908837114.rar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按时入驻市政府政务大厅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