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权力梳理和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权力梳理和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8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市本级行政权力梳理和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现将《开展市本级行政权力梳理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包头市行政权力梳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指南》和行政权力事项表、流程图(样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开展市本级行政权力梳理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

2.包头市行政权力梳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指南

3.行政权力事项表、流程图(样本)

2014年8月11日

附件1

开展市本级行政权力梳理

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建设行政权力公平、公开、公正、廉洁的运行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本级行政权力梳理和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的工作部署,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围绕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部门、政府层级间的关系,科学配置行政权力,构建运转高效、分工合理、行政权力公开规范运行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以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行使的除外)规定行使行政权力。

2.简政放权原则,加大向下级政府、市场和社会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3.便民高效原则,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要求,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明确行政责任,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法人提供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

4.公开透明原则,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全方位、全过程公开权力运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

2014年8月初开展市级行政权力的梳理审核工作,2015年4月底全面完成权力清单的梳理、审核、确认、公布,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二、实施范围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中央、内蒙古自治区驻包机关(单位)。

(四)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单位)。

(五)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实施。

三、主要任务

本次开展职权清理实行清单制度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研究提出职权清理意见,编制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机构、设定依据、实施条件、时限、运行流程图的部门权力清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一)全面梳理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事项是指依法依规设定,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内部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其他行政权力等十一种类型进行梳理。

(二)全面理顺权力事项

各部门(单位)在梳理行政权力时,要依法依规全面梳理出各种行政职能,对未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今后一律不得行使。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减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的原则,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流程图。

各部门(单位)要对梳理出的行政职能逐条逐项的进行分类研究,要按照便民、高效,便于监管的原则,提出取消、下放、整合等意见。

(三)公开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行使的部门权力,各部门要予以公开,并明确承办机构,强化内部责任。

各部门(单位)行政权力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权力名称编号、实施依据、办事流程、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确保每项权力行使,依法依规、程序合理、运行规范。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自行梳理和自行审核阶段(2014年8月10至10月10日)

1.各部门要按照行政权力事项分类标准逐项梳理,填写行政权力分类事项梳理表,绘制行权力运行流程图。

2.各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对本部门梳理出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审核,依据不足的事项予以取消、定性不准的事项予以纠正,流程不规范的予以规范。

3.上述工作务必于9月20日之前完成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3月30日)

1.市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梳理结果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初次审核结果由市法制办整体反馈给各部门,由各部门结合审核意见对本部门的行政权务梳理结果进行修订和确认,确认后再次报送市法制办进行第二次审核。

3.市法制办第二次审核结果要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相对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复杂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初步确定我市“行政权力清单”。

4.市法制办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第三次审核结果,第三次审核结果由由市政府法制办再次反馈给各部门,各部门确认无误后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第三阶段:权力公布阶段(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

公示期满后,各部门按照各方面的建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最后完善。市法制办最后审核通过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公布。

五、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包头市行政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开展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承担此项工作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权力梳理的日常工作(文件另发)。

六、任务分工

(一)市法制办

1.根据市政府部署,负责部门职责和权力清单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好任务分解、沟通联络、统计分析和情况汇总等工作。

2.收集汇总各部门报送的材料,并按任务分工将材料分解给相关部门审核;指导部门开展职责清理工作。

3.负责对部门职权设立依据的合法性审查。

4.组织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职责

1.负责权力清单清理工作动员部署工作;

2.负责做好市政府审定的部门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公示工作;

3.负责清理工作的相关协调工作;

4.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对各部门职权清理和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和未按时报送材料的部门,要进行专项督办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市编办工作职责

理顺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问题。对部门提出的职责交叉、关系不顺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清理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七、工作要求

开展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环节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尽心履职,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有序推进,按时高质完成各项任务,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各相关部门是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门力量负责职权清理工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明确工作责任、工作步骤、工作时限。加大放权力度。各部门要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要求认真梳理现有权力事项,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错报。要自觉树立改革的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自我革新的精神、壮士断腕的勇气、不破不立的决心,自找差距,自我加压,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认真研究提出简政放权的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审核把关。做好权力清单的审核工作,是开展职权清理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关键环节。办公厅、编办、法制、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尽心履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制定审核流程,明确审核标准,统一审核口径,提高审核质量。

(四)积极有序推进。职权清理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紧密协作,形成合力,抓紧做好清权、减权和制权等工作。

附件2

包头市行政权力

梳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指南

为切实做好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行政权力梳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增强工作的指导性、实践性和操作性,特制定《包头市行政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指南》。

一、清理范围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行使的行政权力应列入委托部门的权力清单。

(三)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中央、内蒙古自治区驻包机关(单位)。

(四)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单位)。

二、主要任务

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核心是“权力清理、权力精简、权力规范”。主要任务是按照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研究提出职权清理意见,编制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机构、设定依据、实施条件、时限要求、运行流程图的部门权力清单,做到市级部门和旗县区的部门职责不交叉,科学便捷,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一)权力清理(清权)

各部门对本部门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职责进行全面梳理,把每一项职责细化为具体实际运行的权力事项,按照行政权力类别,逐项填表登记。对于梳理出来的权力事项,要规范列明职权项目名称、承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施依据、设定条件、运行流程图等。

(二)权利精简(减权)

根据行政权力的梳理情况,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研究提出职权清理的具体意见。包括:哪些可以取消或停止执行、哪些留在市本级,哪些可以下放给旗县区职能部门、哪些可以委托给事业单位、哪些可以转移给社会组织等,并制定具体操作措施。对其中相同或相近的职权进行整合归并,合理调整履职方式;对部门间存在交叉的职权,提出理顺的意见和建议。

(三)权力规范(制权)

本次政府部门职权清理,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经市政府确认后,以“包头市行政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公开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行。包括行政权力类别、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运行流程等信息,通过接受全社会监督,规范行政权力。并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三、权力梳理

(一)权力范围

列入行政权力清单范围的职权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组织行使管理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单位、部门如内部财务支出、考勤制度等自身管理事宜,统一不列入权力清单。

(二)权力类别、权力名称的梳理

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原则上按行政许可、行政内部管理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其他行政权力十一类进行划分。

行政权力名称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定名称表述,做到简洁、清晰、准确、规范,不能出现“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1.行政许可。涉及到行政许可项目的部门和单位,行政许可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关等务必与包府发〔2014〕3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所公告保留的行政许可一致。动态变更,按市政府的统一决定执行。

梳理依据:法律、法规。

2.行政内部管理审批。是指国家机关内部的审批事宜,包括以下方面: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批事宜;行政机关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审批事宜;行政机关对本部门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审批事宜;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批事宜;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等。

名称规范:统一为××××审批。如“城市分区规划审批”。

梳理口径:属于上述范围内的行政内部审批,全部填报。

梳理依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3.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的处罚。如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对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梳理口径: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一个处罚事项,填列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职权名称。

梳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4.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依法有权行使强制措施的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一是指具有法律赋予强制职能的行政主体,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二是不具有法定强制职能的行政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名称规范: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概括权力名称。如查封、暂扣××××,限期恢复××××等。

梳理口径: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

梳理依据: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如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房屋权属登记,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培训上岗认证。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登记(证明、鉴定、认定等)。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土地权属登记、产品质量鉴定、家庭困难证明等。

梳理口径:特别要注意行政确认与行政审批两者之间的区分,不得把行政许可、行政内部审批填报为行政确认;也不得把行政确认填报为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裁决和行政内部审批。

梳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6.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给付。如抚恤金给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等。

梳理口径:按照给付主体,一种给付类别填列一项给付职权。

梳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7.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记功表彰等。

名称规范:按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填写权力名称。如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市科学技术奖等。

梳理口径:按照奖励主体,一种奖励类别填列一项奖励职权。

梳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8.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收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的行为。行政征收主要分三类:税收、行政事业收费、对实物的征收(如土地、房屋)。

名称规范:征收统一为:××××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为:××××费,如耕地占用税征收、产权登记费等。

梳理口径: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征收依据的不同,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名称。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名称,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

梳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

9.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拆迁补偿争议、劳动争议的裁决等。

名称规范:统一为:××××裁决,如劳动争议裁决等。

梳理口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职权。

梳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10.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行政决定的情况,采取的调查或检查的行为。如政府对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环保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环保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饮食企业的卫生检查对等。

名称规范:统一为:××××检查。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等。

梳理口径:内容相同的同一类型的检查,填报一个职权。

梳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

11.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以上10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子类:

(1)备案。是指向行政主体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一种制度。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等。

名称规范:统一为:××××备案。

梳理口径:一类备案事项填写一项职权。需要行政主体同意才能办理的事前备案,一并梳理上报。

梳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2)初审。是指行政主体对有关管理事项的条件进行审核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行为。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初审。

名称规范:统一为:××××初审。

梳理口径:国家机关(部门)、内蒙自治区机关(部门)终审的事宜,凡我市初审的,一律梳理上报。

梳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统一为:对××××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梳理口径:鉴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由较为复杂,有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可按《工作指南》划分的十一个类别填报。

梳理依据:法律、法规。

(4)减免税核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税收减免的核准。进出口货物税收减免等。

名称规范:统一为××××税减免。

梳理口径:按照每一项减免项目填写。

梳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政策性规定。

(5)其他。

四、权力清理

(一)清理原则

这次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理制度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依据,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便民高效、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六项原则。其中,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是清理的核心原则。行政权力实施机构和受委托实施机构必须是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机构。

(二)清理标准

1.行政权力取消(停止执行)

(1)行政许可项目,一是按包府发〔2014〕3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所公告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执行。二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放的52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关于承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放的52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方案》所确定的标准执行。三是自治区与包头市分级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内容确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变更,经市政府决定后,统一进行。

(2)除行政许可以外的行政权力,按照梳理依据,明确由法律设定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律取消;明确由法律法规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明确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

(3)国务院、自治区已明确取消的职权事项,我市政府部门有对应或类似行政职权的,应当予以取消。

(4)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未经市政府同意,一律停止执行。

2.非行政权力剥离

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如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等,从行政管理权力中剥离出来。

3.行政权力整合

同一部门(单位),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确需保留的职权,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4.行政权力下放

(1)直接面向基层、点多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

(2)对于行政许可项目下放,一是按包府发〔2014〕3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执行,二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4〕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下放的52项行政审批事项,需我市承接的,按市政府《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和《关于承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放的52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方案》应先行办理,单独上报,并将结果一并纳入此次权力清单梳理工作。

(3)对旗县和市区下放行政权力,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职权类别以及管理情况分别对待。行政权力能由旗县行使的,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一般下放旗县政府主管部门就近就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城区范围统一行使的行政权力,且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行使,除此外,一律下放。白云区、石拐区可按实际情况,参照对旗县的方式办理。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宜,经市政府决定后,各部门以文件形式下放。

(4)市级、旗县区按区域管辖权行使的同类型行政权力,实行分级管理,各行其责。

(三)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按以下要求编制:

(1)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流程图;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科学、便捷、高效原则逐环节编制流程图。一个部门能审批的,不经过多个部门,一个环节能办理的,不经过多个环节。

(2)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包括:项目类型、项目编号、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承诺期限、服务电话、监督服务电话、办理地点、业务流程等。

(3)行政权力属审批类职权的,流程图要明确申请、受理、审核(审查)、决定等环节。

(四)行政权力清理程序

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按照“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综合会审、专家论证、政府确定、统一公布”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按照行政权力清理范围,各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各单位的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先由各单位按要求逐项梳理,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市法制办。

(2)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整体反馈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各单位按初审意见再行梳理调整后,报市法制办。

(3)市法制办通过人大、政协等机关广泛征求社会各届和有关专家意见,复杂疑难问题,进行专家论证,初步确定我市“行政权力清单”。

(4)经市政府决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行政权力清单

权力清单是这次政府部门职权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权力清单包括权力编码、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设定条件、时限要求、运行流程图等内容。对于以委托形式下放的职权,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权力清单中,实施机构栏目应当列明受委托的单位名称。权力清单动态变更,统一由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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