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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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府发〔2014〕4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教督〔2012〕7号)、《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48号),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提升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解决适龄儿童、少年“上好学”等问题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全市县域义务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
以旗区为单位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师资水平、生源分布、教育质量基本均衡发展,县域内学校之间发展差距明显缩小。2017年底,全市全面实现义务教育整体水平明显提高或达到国家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水平,比例达100%。具体规划目标为:东胜区(包括康巴什新区)为2014年;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前旗为2015年;鄂托克旗、乌审旗为2016年;杭锦旗、达拉特旗为2017年。
三、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措施
(一)均衡配置县域义务教育“硬件”资源。一是各旗区要根据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发展目标及本旗区城镇化发展规划,统筹实施国家、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农村牧区小学和幼儿园‘十个全覆盖’校舍建设及安全改造工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十个全覆盖”校舍建设及安全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办函〔2014〕64号)要求,2014至2016年全市规划建设小学4所(2014年2所、2015年2所)、规划建设面积34210平方米、计划投资8644万元。2016年底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二是将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纳入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建设。各旗区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和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要全部达标;按要求配齐专用教室,配齐配足计算机、图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等器材,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
(二)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一是以旗区为单位,按照城乡分布等特点实行“一对一”捆绑,通过制定年度合作发展规划、开展共同备课、人员互派交流等措施,实现共同发展。二是在各旗区推行“划学片”管理,实施“小初一体化”发展。三是实现小学、初中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均等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学校管理和队伍建设、规范办学行为的体制机制。实施联盟发展战略,增强优质资源的辐射能力。实施“区域交流、校际合作”战略,加强学校管理和队伍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有效制止择校现象。
(三)完善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化建设。一是加强硬件环境建设,提高全市教育城域网网络带宽。二是建立全市教育管理信息数据库和公共服务信息交换平台,推行市、旗区的政务电子化、通讯网络化、管理数字化,实现教育管理和办公的一站式服务。三是推进区域间的教育交流和一体化发展。开展网络研修活动,充分发挥名优师资示范辐射作用,以师资均衡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四)切实加强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有效促进师资队伍配置结构和业务水平的基本均衡。一是加强校长、教师队伍的统筹管理。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优质学校校长(含副校长)、优秀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轮岗机制。校长在同一学校聘任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优秀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凡没有在农村牧区和薄弱学校交流任职满3年的不得提拔任用。每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人数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0%。各旗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失职、渎职的要解聘或撤职。把交流作为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模、评优的基本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教师队伍补充长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为中小学校招聘补充教师。新增教师要优先满足农村牧区学校或薄弱学校的需求,严格控制临时代课教师,严禁学校擅自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学校确需使用临时代课教师的,要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二是完善城镇教师对口支援农村牧区学校制度。建立骨干教师在市、旗区范围内巡回授课和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制度。三是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切实保证教师绩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完善农村牧区基层教师津(补)贴标准,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积极推进农村牧区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保障农村牧区教师、及交流教师、特岗教师、支教教师的住宿问题。关注教师身心健康,建立中小学教师健康体检制度。四是各旗区要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在核准岗位结构比例时,高级教师岗位向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做好教师值班制度,校领导和环节干部实行24小时值制度。
(五)继续提升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专业素养。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肃查处乱收费、乱补课等现象,实行师德建设“一票否决制”。成立鄂尔多斯市名师工作室,加快培养本土化专家。以提升校园长、教师专业水平为核心,完成各级各类培训任务。组建骨干教师教育讲师团,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稳步推进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探索推行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职级制。加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按不低于全旗区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至2%纳入财政预算,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不低于15%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健全教师培训机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研修提高培训、班主任培训、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六)全面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课程计划,按规定开齐开足相关课程。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全面规范办学行为。二是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研究制定完善教育统筹管理权的政策措施。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现代化监测和教育满意度测评,形成政府主管、学校自主、社会参与的办学新格局。三是稳步推进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继续推进“阳光中考”,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中考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学生综合素养评价标准,探索全市中考减少科目、部分科目改变考试方式,逐步推行基于统一中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养评价“三位一体”的普通高中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制度。
(七)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一是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德育课程体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纳入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全面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二是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班主任跟班制度,提升班主任工作水平。逐步构建起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全员育人新模式。三是注重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强化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开展全市小学、初中学生一日常规活动。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管理,以培养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制度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比例(2015年达到93%、2020年达到95%)。四是加强学校体卫艺教学。深入实施“三化三高工程”(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管理制度化、工作规范化、条件标准化;体育卫生艺术教师素质明显提高、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学生体质明显提高)和“体艺2+1项目”,举办各类体育竞赛,保证师生全员参与,学校要落实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85%以上,按规定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不少于1小时。
(八)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一是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旗区要坚持以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在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纳入区域政府财政保障体系。二是构建起以政府为主导,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实行留守学生的普查登记制度和社会结对帮扶制度。加强对留守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留守学生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加快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满足留守儿童入学住宿需求。三是加强农村牧区学生“防流控辍”工作,加大督查力度,完善学籍电子化管理等措施,实时监控学生流失现象。四是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启动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平、经费保障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全市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低于80%。完善随班就读保障机制,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实施好对残疾学生的身心补偿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根据不同残疾类型和程度,推进差别化教育,在全市范围营造“大特教”发展氛围。
四、健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工作。各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和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按方案完成进度计划。制定并有效实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坚持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校舍建设以教学及辅助用房和体育场馆为重点,使教学及辅助用房和体育场馆面积达到规定要求。切实把均衡发展义务教育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协调推进旗区、部门间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保障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如期实现。
(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一是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度、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依法保障教育经费达到“两个比例”和“三个增长”。将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教育;城市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及时足额用于教育。二是制定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拨付标准,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调整教育支出结构,向民族学校、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和特殊学校倾斜,促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编制管理,做到预算编制到学校、到项目;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管、检查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安全。
(三)完善对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工作的考核。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列为市对旗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效益等情况。
(四)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综合督导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建立对各旗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对各旗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公布旗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展情况。各旗区要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逐校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监测结果。市人民政府将约谈推进工作不积极旗区的主要负责人,对推进工作不力的旗区及主要负责人要公开问责,并追究行政不作为或工作不力、相互推诿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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