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鄂府发〔20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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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意见
鄂府发〔2012〕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促进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务信息资源,尤其是人口、法人、地理空间和宏观经济四大基础信息资源,是市委、市人民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各部门创新社会管理与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核心资源,共享需求最为旺盛。推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各旗区、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共享交换和协同应用,形成全市统一规范的政务信息资源应用模式,大幅降低数字城市的建设成本,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的形成,对“数字鄂尔多斯”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阶段信息化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二、工作目标与原则
(一)工作目标
建设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搭建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人口、法人、地理空间和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制定全市统一的基础信息资源标准规范与整合共享管理办法,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长效机制,建设并完善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努力推动横向业务部门分工协作的信息化工作机制,实现重点领域和跨部门政务信息资源高度共享的全新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模式,进一步提高决策能力、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
1.统筹协调,分步实施。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有序、快速地推进。
2.职责分明,风险承担。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方式、责任、权利和义务,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共同推动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工作。
3.需求导向,急用先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当前经济运行、社会发展、城市管理、公众服务等重点工作的需求,加快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应用。
4.确保安全,保护隐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正确处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保障安全、保守秘密的关系,保护国家安全、企业秘密和公民隐私。
三、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机制
(一)建立政务信息资源采集责任公开机制
按照统筹协调、职责分明的原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确定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标准和采集部门,明确有关信息采集职责;建立采集责任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建立政务信息采集申请、查询、注册、备案和协调工作机制,规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工作,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二)建立基础信息资源统筹建设机制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搭建鄂尔多斯市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人口、法人、地理空间和宏观经济四类基础信息资源库,建立基础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管理制度,对全市基础信息资源实现动态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要,依据全市统一的人口、法人、地理空间基础信息资源标准规范,按照“业务产生数据”、“建设与维护同步考虑”的思路,梳理本部门、本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建设和完善自身业务系统,与市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实现全市范围内基础信息资源的共享共建。
(三)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查询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及规范,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各部门、各单位建设自身业务系统时,通过查询该目录,判断能否提取可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避免重复采集和建设,实现跨部门的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和整合,支撑跨部门业务协同。各部门、各单位需要共享基础信息资源时与市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对接;需要共享基础信息资源以外的政务信息资源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共享谁负责”的思路,由政务信息资源需求单位向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将信息需求申请与协商结果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四)建立信息安全保密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统筹考虑信息安全,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健全政务信息安全监管机制,妥善保管政务信息资源,确保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需求方和提供方要签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并报市保密局备案。通过共享取得的政务信息资源,只能用于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指定的用途和范围,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资金保障机制
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全市重点政务信息资源统一采集、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运营维护年度计划。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信息化资产的维护经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化运行维护费,并将业务数据采集、共享、维护的经费列支到部门、单位相应的工作经费中。
(六)建立基础信息资源共享激励与约束机制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全市基础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成绩将纳入部门年终考核及次年信息化建设经费预算拨付考虑因素,对在基础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工作中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因违反保密法规,致使共享基础信息资源泄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当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重点工作
(一)制定全市统一的基础信息资源标准规范
在充分调研和分析国家、自治区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基础信息资源标准规范,包括人口、法人、地理空间等数据标准、共享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标准以及应用标准等内容,确保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的规范性,促进基础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
(二)建设四大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
以四大基础库为切入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协调建设,并逐步展开全市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市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库
人口基础信息资源来源于相关部门的业务信息,包括人口基本信息、扩展信息、专业共享信息(使用频度和共享要求高),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稳定性等特征,支持各类应用系统,为各级政府部门、领导提供信息服务。数据主要提供单位为市公安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统计局、残疾人联合会和教育局等。
2.建立市法人基础信息资源库
法人基础信息是全市各经济管理部门都会用到的企业基本信息,这类信息具有很强的基础性、基准性和稳定性。涉及数据主要提供单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局、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事业管理局等。
3.建立市空间地理基础信息资源库
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包括数字影像数据、高程数据和测量控制点数据、道路、街坊、水系、铁路、行政区划数据、遥感影像图等,数据主要提供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规划局、林业局、民政局、水务局、农牧业局、交通运输局、邮政局、房产事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4.建立以统计信息为基础的宏观经济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
宏观经济运行库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整合的基础数据库,数据分别抽取于人口、法人、空间地理三大库的基础库信息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文化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煤炭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等的专业信息。
(三)建设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
建设全市统一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综合应用和信息服务提供支撑服务;制定基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配套措施。
(四)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采集、梳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查询依据。
(五)加快推动基础信息资源的综合应用
结合全市重点工作,推动领导决策支持、应急指挥、安全生产管理、社会创新管理、行政审批、公共卫生与安全、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综合治税、市政管理、土地资源利用、企业与个人信用等方面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与综合应用;以惠民为出发点,推动面向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领域基础信息资源在线公共服务,建立政务外网门户网站,提供基础信息资源的查询、定位、订阅等服务。
五、加快推进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各旗区应结合实际,按照全市统一规划、技术标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查询机制、基础信息资源采集机制的要求,对本旗区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在保证与市级平台对接的基础上,推动本旗区的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及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共享应用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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