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政府办公厅 | 文号:通政办发〔201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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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通政办发〔2014〕1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83号)精神,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打造就业新的增长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促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完善并落实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满足家庭生活多样化需求,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扩大就业规模,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家庭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更加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化体系更加完善;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75%以上。建设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10个,培训家庭服务人员5000人以上。重点培育1个国家级、2个自治区级、9个市级家庭服务业优秀品牌。
三、工作重点
(一)制定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服务业发展重点目标,制订全市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旗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应的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二)统筹业态发展。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护理、母婴护理和病患陪护等服务业;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和行动不便人员、残疾人居家服务;引导发展家庭教育、医疗保健、营养配餐、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新兴服务业,丰富家庭服务内容。
(三)培育壮大品牌。家庭服务企业要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加快改造和升级步伐,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在主城区重点培育发展涵盖家政服务、养老护理、母婴护理和病患陪护四个业态,从业人员达到500人以上的家庭服务企业,做为全市的龙头企业,引领家庭服务业向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四)建立培训体系。在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中,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之一,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等政策。以通辽市公共职业技能实训中心、通辽职业学院“蒙东”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通辽市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为主,以各旗县市区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为辅,面向城乡有意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重点开展家政服务、养老护理、母婴护理和病患陪护等定向性、订单式培训。积极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鼓励用工家庭优先选择持有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10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每人300元。
(五)促进家庭服务进社区。在主城区建立社区家庭服务业综合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通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进入社区工作的,均可作为社区工作者,由家庭服务企业和社区共同管理,建立“培训+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就业”三位一体的就业对接模式,促进家庭服务业人员培训后直接到社区就业。
(六)建设信息服务平台。整合民政、商务信息服务平台资源,在主城区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并延伸到各旗县市区,设立全市统一的家庭服务呼叫号码,为全市所有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
四、政策扶持
(一)财政政策
设立通辽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筹集资金1000万元,重点扶持家庭服务业体系、公共信息平台、师资队伍、家庭服务品牌化等方面建设。各旗县市区政府也要配套相应资金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
1.建设家庭服务业体系。对列入市级家庭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家庭服务企业,促进就业成效显著,带动就业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用于开设连锁网点、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增添专业服务设备。
2.建设家庭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在整合商务、民政资源的基础上,由政府投资400万元,建设覆盖城乡、信息共享、功能完备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形成全市统一的家庭服务信息网络和电话呼叫系统。公共信息平台建成后,实行市场化运作,吸引民间资本注入,满足全市家庭服务信息需求。
3.培育家庭服务品牌企业。引导、鼓励家庭服务企业,争创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品牌。家庭服务企业被认定为国家、自治区、市级品牌的,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4.建设专业的家庭服务业师资队伍。根据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每年培养100名家庭服务业师资人员,满足全市开展家政服务、母婴护理、养老护理、病患陪护初、中、高级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师资需求。
5.建设社区家庭服务业综合服务中心。对推动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进入社区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连续两年给予奖励,每年5万元。
6.支持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发展。为更好地指导家庭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视工作开展情况给予资金扶持,用于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
(二)工商政策
1.注册资本“零首付”。家庭服务企业申请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2.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型家庭服务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小型微型家庭服务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以物业管理单位或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为其出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协议代替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办理变更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4.个体工商户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选择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其他组织形式,在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
(三)税务政策
1.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税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3.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普通高校毕业生、进城返乡创业的农牧民创办家庭服务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10万元。对从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家庭服务企业,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
(五)社会保障政策
1.家庭服务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延长至退休年龄,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对于通过社区家庭服务业综合服务中心进入社区工作,并实行员工制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按照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高校毕业生按照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城乡创业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在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从业满2年的,在计算工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享受与服务基层项目生同等待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及各旗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社、发改、民政、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商务、工会、团委、妇联和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发展当地家庭服务业重大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及旗县市区就业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发展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覆盖范围,规范家庭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建立行业协会。加快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反映企业诉求和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绩效管理。市政府对各地区、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五)建立备案制度。为落实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各项优惠政策,对家庭服务企业及其员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备案记录作为家庭服务企业及其员工制、非员工制或灵活就业从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备案登记部门设在各旗县市区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服务业的先进典型,开展年度“家庭服务明星企业”、“家庭服务明星”等评选表彰活动,营造全社会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良好氛围。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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