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海政办发〔2009〕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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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积极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2009〕8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5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确保此次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重环境、调结构、创新富民”的活动载体要求,坚决整治矿山开采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和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集中治理重点污染行业和重点区域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饮用水源安全保护,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贯彻自治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双十二条”政策措施,推动我市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工作,规范矿产资源合理开发。
1、认真落实《乌海市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中煤矿及灭火工程综合整治工作组和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组的各项任务,研究制定露天开采和灭火工程以及非煤矿山的复工验收环保标准,开展复工现场验收检查,建立起每一户矿山企业和灭火工程的基础档案,为进一步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奠定基础。
2、取缔布局不合理,生产粗放、工艺落后,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无合法矿石供应渠道的小矿石加工厂、小石灰窑;关闭对周边环境影响大又无力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矿山;积极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对不符合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要求的矿山企业实行停产整顿、限期治理。
(二)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活动。
1、对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取缔关停情况。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挂牌督办,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2、力争乌达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海南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早日投入运行,督促乌达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快设备调试和管网建设进度,各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必须安装流量计、COD在线监测设施和中控平台建设,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污水处理厂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进行重点整治,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限期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的问题。
(三)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铅、涉汞等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
l、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我市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同时,加大对炼铁工艺污染治理、烧结工艺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
3、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四)深入实施蓝天工程,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1、开展城区内低矮面源的整治工作。具备条件的餐饮业单位一律燃气、用电,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及进行年审,并予以吊销。城区内茶炉、浴炉全部用电、改气或利用余热;取缔城区内10吨以下分散小锅炉,加大热电联供力度;对不能实施热电联供的,要进行余热利用改造或新上脱硫除尘设施,对不及时整改的,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烟煤进城许可证,责令关停取缔。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煤管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拉运物料、垃圾车辆扬尘的整治,对运输和装卸易产生扬尘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严禁撒漏;建设部门要集中整治建筑工地施工二次扬尘污染。
2、加强对限期治理项目的督办和后督查工作。对2004年以来市政府下达的企业限期治理项目,按照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保障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各区政府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3、加强对电石、铁合金、焦炭、白灰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各区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焦化、电石铁合金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大检查和夜间巡查频次,并按照责任区划分派驻环境监察员驻厂,对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市环境监察支队进一步加强对焦化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督察力度,特别是加大夜间巡查频次。另外,要做好对驻厂监查员的检查、抽查工作,对擅离职守、不负责任的相关人员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恶意排污的企业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按最高限额),对处罚超过三次以上的企业,移送相关部门,停水断电,并报请市政府进行关停。加快白灰行业的整治步伐,对已下达整改任务,仍无实质性进展或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各区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五)集中开展对沿黄污染企业的整治。
1、对沿黄排污企业和涉水排污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沿黄企业的废水排污口的取缔工作,杜绝向黄河等外环境排放。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的沿黄排污企业要立即停产治理,实现废水循环利用零排放,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所有焦化、化工以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需建设危险品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设施围堰和废水应急池,杜绝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不予审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黄河附近,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杜绝运输过程中造成污染。
(六)集中开展西部“小三角”地区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按照自治区环保局集中开展西部“小三角”地区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要求,我市作为西部“小三角”中心,将开展辐射周边蒙西-棋盘井-乌斯太地区区域联防联控试点工作,联手各地解决区域环境污染问题,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深入开展。
1、重点开展“小三角”区域内行政交界处重污染企业的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对分布比较集中,交叉污染与跨界污染十分严重的企业以及煤田自燃等污染问题,通过建立协调一致、标准统一的联防联控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区域环境污染问题。
2、结合乌海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保障全区第12届运动会的胜利召开契机。与各地积极探索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的办法。到2009年12月底,使“小三角”地区环境质量较上年同期得到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地表水水质明显好转,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沿黄企业废水循环利用,真正实现向黄河“零排放”,使黄河流域“小三角”段水质好于三类。
三、主要工作分工
(一)市环保局。
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要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对历年来,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联合有关部门分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近期一是继续深入开展“蓝天工程”,二氧化硫专项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以及区域联防联控工作。二是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各区环保局对影响居民生活区的宾馆、酒楼、餐饮、建筑施工等各类噪声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工作和商业网点油烟废气污染整治工作。三是组织对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工作。
2、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要按照要求,对历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各区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管理。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
3、要加强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大焦化、炼铁、化工、电力、白灰等重点污染行业,特别是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的监督检查,清除各种污染源。对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于在2007、2008年专项行动和环境综合整治百日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要求进行整改,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4、要严肃查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违法行为。
5、要严肃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于发现的相关企业一律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6、要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污水处理厂因不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市发改委、经委。
市发改委、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执行情况,对按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对没有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
(三)市工商局。
工商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排污企业。
1.要将环保专项行动与清理无照经营行动结合起来,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或配合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查处取缔无照排污企业。加强工商所的日常巡查,对已被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户或被有关部门依法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防止死灰复燃。
2.要积极参加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行动,对有关职能部门来函告知已被行政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市监察局。
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市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集体企业负责人环境行为的监察,对存在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1、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家环保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2、加强对责任部门的监督,确保工作落实。积极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对相关单位责任部门落实各项整治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行政不作为行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3、严肃查处违纪案件,推动工作深入。一是查处各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办法和通知及行为,并提请各区政府依法予以纠正。二是查处政府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方面不廉洁、不作为以及失职等问题,加大问责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市司法局。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其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要组织司法宣传活动,开设环保法律法规宣传专栏,认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和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要加强对企业使用有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使用有毒化学品的行为,督促企业制定在使用有毒化学品时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七)市建委。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行业管理,督促已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正常运行,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八)乌海电业局。
供电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与有关部门决定,对环保部门移送的违法排污企业采取断电措施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建委、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对无故不能完成任务、各类信息数据上报迟缓,数据失真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一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三)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公众监督。
各区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坏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6月10日)。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区、各部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5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和制定整治方案阶段(6月10日—30日)。
各区、各部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环境问题要进行认真摸排,并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在6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治计划”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日—9月30日)。
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钢铁企业及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并分别于7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前,将检查和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0月1日—31日)。
各区、各部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9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乌海市2009年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乌海市2009年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冯玉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伟生市政府市长助理
李春晓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尹中强海勃湾区政府副区长
孟凡阳乌达区政府副区长
魏根焕海南区政府副区长
朱建宏市环保局副局长、总工程师
解国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开办副主任
翟文和市经委副主任
王小平市监察局副局长
魏源市司法局副局长
朱晞伶市建委副主任
叶劲超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钰嵌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韩富祥市工商局副局长
郝建功乌海电业局副局长
刘魁乌达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张强海勃湾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赵维厚海南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温久川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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