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和牧区牧民购机补贴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乌政办发〔2010〕57号
颁布日期:2010-05-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和牧区牧民购机补贴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0〕5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机局、财政局制定的《乌兰察布市2010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和《乌兰察布市2010年牧区牧民购机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乌兰察布市2010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厅、财政厅《2010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内农牧机〔2010〕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现代农牧业发展、农村牧区繁荣和农牧民增收目标,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提高农机化水平、夯实农牧业基础、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任务,以推进农牧业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农牧民购买农机自主权。

主要目标是:调动农牧民购买农牧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牧民购机能力,扩大农牧户直接受益范围。引导农牧民转变生产方式,进行集约化经营,推进农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农牧业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调统一、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特色,向优势农畜产品主产区、农机化示范园区、草原畜牧业区、农牧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种养业关键生产环节倾斜。

(三)充分尊重农牧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四)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使用的组织化程度。

(五)操作程序科学、方法简便、措施高效。

三、实施范围及规模

我市11个旗县市区均为中央专项补贴实施地区,每个旗县市区投入第一批中央财政资金200~1000万元,共计5500万元。第二批中央财政资金后续下拨。80万元用于保护性耕作机械累加补贴,即在中央专项补贴30%基础上,自治区专项再累加补贴20%,总补贴比例达到50%,20%累加额单机不超过1万元。享受牧民购机累加补贴的,不再享受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反之亦然。具体累加补贴品种及补贴额见《2010年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

四、补贴对象及条件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牧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选择条件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养大户;农机化示范园区和保护性耕作示范点的农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报废更新购买农牧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牧机具、购置配套机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牧民申请人员均能接受的方式确定。

五、补贴机型及标准

2010年度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共12大类35小类112个品目5630个机型。其中20马力以下(不含20马力)直齿传动拖拉机、18-24马力皮带传动拖拉机、风光互补设备、网围栏仅限牧区牧民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不超过机具最高出厂价(不含运杂费)的30%。单机补贴额原则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对20万亩机械化膜下滴灌项目区所用机具给予10%的累加补贴,旗县区政府再累加不低于5%的补贴。

一户农牧渔民(含农牧林场职工)及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配带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补贴的保温被数量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贴的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6台和1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组(覆盖300亩为1组);补贴的微滴灌设备数量不超过2组(覆盖50亩为1组)。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大型挤奶机、1个冷藏罐、1个贮奶罐);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根据实际需要,可享受多台套补贴,其中补贴购置3台以上拖拉机或大型自走式作业机械的,须由市农机局审批备案。

由于今年补贴资金紧张,要保重点,分主次,按照我市农业发展规划及近几年机具补贴实际,今年各地要划出75%的资金用于膜下滴灌项目区滴灌设备及所用机具的补贴,要对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化示范园区的农民以及没有享受过补贴的农牧民优先补贴,要对联收机限量购买,对于不适宜于我市耕作的机具也不予补贴。

六、有关事宜说明

(一)申请补贴购机程序。继续执行2009年规定,即农牧民申请购机可经苏木乡镇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

(二)小型农具(中央财政单机补贴额≤1000元)补贴办法。继续执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小型农具补贴采取简化便捷做法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09〕120号)规定,并可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步进行的办法。

(三)补贴资金审核与报账结算要求。报帐材料审核与购机办理同步,在网上一次生成。旗县农机管理部门须先整理纸质表格(附件2),经旗县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方可在网上点击确认。旗县、市农机主管部门依次网上确认后,企业整理成纸质材料申请报账结算,其中中央财政资金由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财政部门支付;自治区财政资金由市农机局审核,市财政部门支付。旗县、盟市、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时限分别为5、15、5天,须严格遵守时限规定,并及时督促企业抓紧报账结算。具体报账结算细则,另行发文规定。

(四)大型挤奶机械(不含小型手推移动式挤奶机)补贴操作办法。申请补贴购置大型挤奶机械设备,须提交当地旗县级畜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奶站经营许可证;机械设备安装后,经当地旗县级畜牧业、农机主管部门验收并出据合格证明,供货企业或直销企业方可办理结算报帐。结算报帐时须提交经营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五)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专项补贴资金使用要求。自治区农、财两厅安排我市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专项补贴资金20万元,其中商都县10万元,凉城县10万元,使用期限截至2010年6月30日。有关旗县要在规定期限内保证专项用于植保专业服务组织补贴购机,期限过后使用不受限定。植保专业服务组织申请补贴购机,须提交当地旗县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出据同意补贴购机及购机数量的证明。

(六)保护性耕作机械累加补贴。重点补贴机型是免耕播种机、苗带旋播机、深松机、深松整地机(不含深松旋耕整地机)、机动植保机械。补贴对象为四子王旗、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凉城县的农牧民。

(七)正确使用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根据农业部要求,2010年全面启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各旗县市农机管理部门、供货企业、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运行,并加强安全维护管理。管理部门不按规定保持实际进度与网络系统信息反映同步的,自治区将锁定网络系统,调出补贴资金;企业出现上述情况的,取消经营资格或补贴产品资格。

七、实施进度

(一)4月上旬—10月底,为实施专项补贴购置阶段。专项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组织落实购机补贴政策宣传、申请、公示、购机、核实、建档、补贴机具管理、上报进度、专项督查、补贴机具质量与售后服务跟踪调查等工作。市专项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专项区工作进行督查。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旗县市农机主管部门须于每周四上午向市农机局农机科报送购机补贴信息,并于6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购机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二)11月上中旬,为自查与总结阶段。专项区旗县农机和财政主管部门进行购机补贴工作自查与总结,于11月20日前向市农机局、财政局上报全年财政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并报下年度购机补贴计划申请,并同文申请自治区的牧民购机累加补贴资金,并注明旗县市财政匹配资金计划数额。

(三)11月下旬,为上报年度工作总结阶段。市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在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的基础上,汇总各专项区执行情况,形成总结材料,于11月20日前报农业厅、财政厅。各旗县市报送的半年和全年补贴专项工作总结,内容要包括旗县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和旗县工作经费实际落实情况,并保证补贴购机信息数据及时、准确。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精心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特别要高度重视对牧民累加补贴工作,严格政策规定,搞好技术服务,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全面顺利实施。各地即时启动补贴工作,确保春耕生产机具到位。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与农牧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农机补贴工作。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购机情况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所安排补贴资金额配套2%的工作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推广、检查验收、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全市成立由副市长王建国为组长,农机局、财政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农机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农机局局长姚瑞担任,工作人员从市农机局、财政局抽组。各旗县市区都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农机补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坚持农牧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的原则,做到农牧民自主选机购机,自主谈价议价。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有违政策规定的措施,有选择地支持保护部分企业或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牧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乱涨价。补贴产品市场销售产品须保持同地、同期的同一价格。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要加强对农牧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协议规定的机具等。正确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宏观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强牧惠农惠牧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统筹规划,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宏观引导作用。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同时,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转变农牧业生产方式,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牧业稳定增产和农牧民持续增收。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要结合当地农牧业生产实际需求,按照春夏秋主要农时季节,统筹安排进度,有效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各地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要高度重视对牧民购机补贴工作,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进一步严格纪律,不折不扣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和“四严禁”要求。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强化购机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市农机局将出台督查方案对旗县农机主管部门、相关企业监督、考核,提高监管实效;强化购机补贴监察员对购机销售环节、农牧民签订购机协议环节督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对发生问题的旗县,将查实情况在全区农机系统进行通报,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保证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各旗县市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市农机局和财政局。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大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牧民的宣传引导,让农牧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目录和要求。为减轻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随时办理企业报帐结算;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凡产品销售地,企业均须自建或与社会维修网点、基层农机推广机构联建农机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要加强新购机驾驶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服务。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牧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牧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牧民有效投诉多、售后服务不到位、趁机乱涨价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牧民的权益。

乌兰察布市2010年牧区牧民购机补贴实施方案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号)文件精神,加大对牧民购置畜牧业用机械的政策扶持力度,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牧民购机补贴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公平公正、务求实效原则。根据牧区多样性特点,确定重点补贴机型;发展重点机械化生产项目,创立不同发展模式,提高公开透明度,确保政策实施的公信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保障牧民自主选择、自主发展的权益,保证程序规范、操作严格,让牧民得到真正实惠。

(二)突出扶持规模化,发展社会化服务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促进生产经营方式转变,提高生产力水平。购机补贴资金投放向牧机合作服务组织、牧机大户、畜牧业大户等直接从事畜牧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培育社会化服务力量。

(三)优化扶强,带动产业化发展原则。通过购机补贴政策,引导牧区机械化资源优化配置,带动畜牧业机械制造、营销、维修形成产业规模,实现持续发展壮大。

二、补贴区域范围、对象和品种

补贴区域为四子王旗、察右中旗、察右后旗。补贴对象是三个旗的牧民、直接从事牧机作业的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牧区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业专业合作社、牧区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补贴产品品种共12大类35小类112个品目5630个机型,具体品种见《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三、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操作办法

(一)资金规模。牧民购机补贴中央第一批资金为200万元,自治区财政资金305万元,旗政府财政配套130万元。财政配套资金具体额度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牧民购机累加补贴资金分配表》。

(二)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自治区、旗财政专项资金累加补贴20%,总体补贴比例达到50%,按照机具类别分档,定额落实到具体机型,具体补贴额见《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其中18-24马力皮带传动拖拉机、风光互补设备中央财政资金不予补贴,由自治区、旗财政叠加补贴30%,按两级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分摊;网围栏补贴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与自治区划区轮牧项目结合,资金切块下达。网围栏具体补贴对象条件、申办补贴程序、补贴区域范围,待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达时统一明确规定,中央财政第一批资金不予补贴。牧民购机单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挤奶机械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可享受多台套补贴,其中补贴购置3台以上拖拉机或大型自走式作业机械的,须由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操作办法。牧民购机补贴与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步配套落实,严格执行《乌兰察布市2010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1、资金下达。旗财政资金打到市农机局专户,自治区财政资金将随后下达到市农机局专户,由市财政、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旗财政资金不能配套的,自治区财政资金也不予安排。

2、落实补贴。落实购机补贴的办法与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办法相同,保持同步,实行差价购机,即除18-24马力皮带传动拖拉机、网围栏和风光互补设备外,牧民交足机械全价的50%提货;其余50%由经销企业垫支,统一到市农机主管部门报账结算,领取差价款。

3、补贴对象身份确定。四子王旗、察右后旗确定牧民购机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所在地牧民户籍簿、草场承包经营权证书、从事畜牧业生产。补贴对象包括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工程中转移出去的牧民户。凡享受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种粮直补等惠农政策的,不再享受牧民购机累加补贴政策。察右中旗牧民身份确定,以旗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为依据。补贴对象申请补贴,须同时持牧民户口、草场经营证和所在嘎查出据的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证明原件,验证后提供复印件,与有关证明材料一道存档备查和提交结算使用。凡在牧民身份确定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凡借助牧民身份倒买倒卖补贴机具的,给予严厉打击。

4、补贴的重点机具类别。牧民购机累加补贴政策重点解决牧区牧民生产生活急需、特需和关键生产环节的机具,要把草业机械、畜牧养殖机械设备、奶业机械设备、风光互补设备及其动力机械作为累加补贴的重点机型,列入优先序列,其它与农区交叉机型排序在后;小麦联合收割机纯粮食作物作业机械,只有在上述机具累加补贴满足需求之后,累加补贴资金有剩余情况下方可累加补贴。各地要切实严格把关,保证牧民、牧区得实惠。

5、资金结算。牧民差价购机后当即索取发货票,供货企业留存底联。发货票须注明中央、自治区、盟市财政资金各自的补贴比例和补贴数额。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牧民购机补贴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有关旗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建立责任制,加强对牧民购机补贴工作的领导,密切关注政策走向,深入牧区牧户倾听牧民和基层组织反映,跟踪监督政策实施全过程,保证政策落实不走样,把政策实惠不折不扣落到牧民身上。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信息,为政策不断完善提供依据。

(二)加强宣传引导。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面向牧区牧民深入宣传牧民购机累加补贴政策,解答牧民咨询,受理牧民投诉。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旗两级要建立专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制度,保障补贴资金不折不扣落实到牧民手中。要严格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和“四严禁”要求。“三个禁止”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牧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四项制度”即中央补贴资金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公示制、执行过程监督制、实施效果考核制;“八个不得”即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牧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牧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牧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的机具展演示会、展销会、订货会;“四严禁”即严禁向牧民收费,严禁向农牧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牧民收费。自治区将对实施较好的盟市或旗县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市、旗两级农机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四)加强服务措施。针对牧区地区偏远、条件较差情况,农机部门要强化服务工作。农机质量监督系统要强化补贴产品质量调查监督,及时发现、处置质量问题;农机推广系统要紧密联系生产、销售企业,针对牧区特点,搞好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认真培训驾驶操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农机监理系统要充分发挥基层机构作用,配合技术培训,搞好安全生产教育、机车上牌、人员颁证,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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