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卫生厅 | 文号:青卫医〔2011〕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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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卫医〔2011〕12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青政办〔2011〕111号)精神,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青海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单位同意,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为西宁市、海西州、海东地区、海南州和玉树州。鼓励公共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到基层、到传染病多发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工作2年以上;
(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已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三)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并取得书面同意。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八)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被核实的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驻站服务以及下社区或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服务或开展巡回医疗的;
(六)经省卫生厅备案,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海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书;
(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新增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青海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医师应在获得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持《医师执业证书》到新增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条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需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二条医师拟取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取消执业地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海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考核仍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八条第三款的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有效期;
(三)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四)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需延续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协议,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机构要合理确定多点执业医师的劳动报酬,多点执业的医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四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二十五条医师不得借外出会诊开展任何形式的多点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医师执业证书》中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2.青海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主题词:医师执业管理办法通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卫生部医政司,省政府办公厅,系统、民营医院。
青海省卫生厅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1
青海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医师姓名性别民族照片
医学学历所学系、专业
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年)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码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第一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机关医师执业证书
发证日期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拟增加的执业地点
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申请在拟增加执业地点的执业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医师本人手写签名
填表申请日期:年月日
以上内容由申请医师本人亲笔如实填写
第一执业地点意见: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拟增加的执业地点意见: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拟增加的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2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附件2
青海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拟取消的执业地点:
第一执业地点:
医师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执业证书编号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已注册执业地点全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已注册执业地点全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已注册执业地点全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拟取消注册
执业地点
取消注册原因
医师本人意见
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
拟取消注册的医疗机构的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印章)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2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和取消执业地点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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