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南政办〔2012〕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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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2〕13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8月13日
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
实施意见
(二〇一二年八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1〕49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全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培训效益,现就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范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把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培训项目、内容、资金,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培训工作。
2.坚持社会参与,优化资源的原则。对各类培训机构实行培训资质认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培训单位、购买培训成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技能培训,在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培训单位招投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培训机构同等对待,优化培训资源。
3.坚持加强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强化政府对财政补贴培训项目的规范引导,严格实行培训券(代金券)制度,把政府对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的资金补助显性化,明确补助资金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一致的要求,规范培训补贴,提高培训效益。
(二)主要目标
通过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完善政府对财政补贴培训项目的管理,协调各部门、群众团体、企业和培训机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全州统一的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统筹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培训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运行管理有序、保障措施健全的目标,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劳动者,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持。
二、工作重点
(一)明确技能培训职责。技能培训按内容划分为第一产业和第二、三产业两大类。由州农牧局牵头负责一产农牧民农牧业生产经营方面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对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县域农牧经济发展中的特色农牧业建设、生态农牧业建设、设施农牧业建设、农牧业示范园区建设、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种植养殖农机技术、农牧产品加工等开展绿色证书工程、集中统一培训和进村入户培训。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二、三产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对城镇登记求职的各类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城乡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力按照国家“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由州扶贫开发局牵头负责对农牧区贫困家庭劳动力开展二、三产就业需要的技能培训。由州移民安置局牵头负责对库区移民家庭劳动力开展二、三产就业需要的技能培训。由州三江源办牵头负责三江源区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科技示范户建设和转产农牧民二、三产业职业技能培训。由州民政局牵头负责对退役士兵进行二、三产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由州残联牵头负责对残疾人进行二、三产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各部门开展的政府补贴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按照产业分类,分别纳入农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管理。
(二)实行培训券(代金券)制度。按照《青海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券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农牧局、州扶贫开发局等部门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取培训券。培训券(代金券)要和年度培训计划相衔接,按原培训补助渠道的资金规模,实行实名制管理,作为政府补贴技能培训的代金学费补助凭证,在州内发放使用。城乡劳动力凭券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专业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协调使用培训资金。各级政府要将上级财政以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培训资金由本级财政进行统筹管理,专账核算,协调使用。逐步整合扶贫、移民安置、三江源办、民政、残联等部门的专项资金,做到统一协调使用。各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要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同时,要安排经费对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积极拓展促进城乡劳动力培训的多元投入渠道。
(四)合理利用培训资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全州培训机构力量不足、分布不均的实际,注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支持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深入农牧区开展培训。打破地区、部门、行业和公办、民办等管理限制,避免在培训机构认定上实行地方、部门、行业利益保护,充分利用优质培训资源的特点和优势,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坚持州内、州外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根据需要积极协调联系州外培训资源支持全州培训工作。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信息共享成效,为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引导劳动者根据就业市场需求选择培训。
三、工作措施
(一)培训项目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按一产和二、三产培训内容分别编制年度培训方案,明确培训专业、人数、地点等内容。一产农牧业生产技术培训由州农牧局牵头,二、三产就业技能培训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部门形成的年度培训计划,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后,每年下达年度指导性培训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资金兑付的核验工作,凡未列入指导性计划自行开展的技能培训,一律不兑付政府补贴资金。
(二)培训机构认定。承担政府补贴技能培训项目的必须是具备合法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实施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管理的各部门,按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承担各自项目培训机构的资格标准,明确师资、场地、设备、培训效果等条件。凡是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的培训机构,由各培训项目管理部门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培训机构推荐名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统筹审核确认,并以文件形式公布。在此基础上,各培训项目管理部门,会同政府采购招投标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法定程序,组织推荐名单中的培训机构参加招投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短期培训任务的机构,分配培训任务,并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招投标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清理整顿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支持教学质量好、社会影响好、培训效果好的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财政供养的农(科)技推广单位、农牧业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按职能开展的农牧业生产技术推广培训,中等以上职业学校一年期以上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省内外中等以上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为我州企业开展订单定向的培训,以及州内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不进行招投标。
(三)培训券使用。
1.培训券印制。按照《青海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券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培训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州、县政府运用自有资金补贴开展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可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制相应的培训券(代金券),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2.培训券发放。具体发放工作由州农牧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扶贫局等部门逐级安排各县,乡镇相应工作部门具体落实。对城乡贫困劳动力、失地无业农牧民、残疾人、未能升学的农牧区初高中毕业生、农牧区计划生育户家庭成员、农牧区妇女、复员退伍军人和未就业大学生,根据培训需要优先发放。积极鼓励和支持农牧区党员、村社干部、“三支一扶”的大学生申领培训券带头参加技能培训,并于年末将下年度培训券向准备参加培训人员基本发放到位,未发放完的,下年度仍继续发放。实行培训券备案制度,各地区及相关部门每年度要将发放计划和发放情况报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培训券使用。学员持培训券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专业接受培训,到鉴定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各类培训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标准等要求,在学员报名正式开班培训或报名参加鉴定后,凭券和其它可先提供的兑付补贴资金审核材料(城镇人口提供本人身份及失业求职或应届毕业证明,农牧区人口提供农村户籍证明,培训或鉴定机构同时提供经主管部门审定的人员名册),给培训和鉴定机构先兑付70%的补贴资金,培训、鉴定结束后,分别依据培训考核结果和实际鉴定人数,兑付30%的剩余补贴资金。各地按属地原则进行培训和鉴定补贴核付工作。培训券在一产技能培训项目中只用于参加绿色证书工程培训,一产集中统一技能培训项目和进村入户培训不使用培训券。
4.培训券管理。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扶贫开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加强对培训券发放、使用、兑付等过程的管理,公示培训券发放使用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培训资金监管。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扶贫开发、财政、审计部门对培训补贴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以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为重点,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部监督。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实行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培训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重点突出“合格率”和“就业率”,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培训实施单位要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
(五)培训补贴标准。全州一产农牧业生产方面的培训统一执行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培训时间和补助标准;二、三产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统一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培训时间和补助标准。对残疾人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提高培训补助标准。在按规定给予学员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农牧区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员,再给予一定培训生活费补助,具体标准执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开发局制定的补助标准。
上述各类培训补贴资金均按原渠道支出。
(六)培训合格证发放。培训合格证由州农牧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分别报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验印发放。建立培训人员信息库,统一证书、统一编号,实现对培训对象的实名制管理,防止发生重复使用培训券和发放合格证书。凡未取得统一核验培训合格证的,一律不给予补贴,财政部门先期已给培训机构兑付的70%补贴资金从下一批培训补贴资金中冲抵,冲抵不足的,由培训机构返还。同时,进一步强化培训后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凡属鉴定补助对象的城乡人员,凭培训(鉴定)券免费参加技能鉴定,财政部门按实际鉴定人数全额补贴;对考取高危和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按照获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补助程序,给予全额鉴定补贴。
(七)企业职工培训。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城乡求职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按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各级政府、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协调和指导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保证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鼓励、支持企业创办技工学校等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具体办法由各县政府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技能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加强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农牧、扶贫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技能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培训工作,并及时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协调落实有关培训项目。各县也要完善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工作办法,共同保障和推动全州技能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责任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组织实施、监管运行和质量的责任。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选择优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指导培训机构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状况,分析培训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培训内容和方式。要充实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技能培训工作队伍。
(三)实行奖优罚劣。建立并落实激励和制约机制。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培训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估,根据培训机构培训后的合格率、就业率、鉴定率等指标进行量化考评。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在下年度招投标中优先考虑,并适当增加培训任务;对不合格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下年度参加政府补助培训项目的资格。
(四)做好督查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认真开展培训工作检查,指导培训机构按要求开展培训,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继续落实好技能人才评选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对党和政府关于技能培训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大对培训工作和优秀技能人才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培训工作新经验,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全州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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