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意见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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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意见
北政办〔2009〕53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文办理程序,努力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函〔2009〕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审核把关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办秘〔2009〕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文审核把关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文审核把关是州政府办公室的一项基本职责。这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州政府办公室职能转变的顺利实现,关系到为领导、为部门、为基层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州政府施政方针的正确贯彻实施。州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公文审核中重点要把好公文的程序关、法律关、政策关、文字关。公文审核把关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政策,依法办事,严谨细致,讲求效率,注重质量,精益求精。
二、收文时的审核把关
(一)公文报送的程序要求
1、各地、各部门主送或抄送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由政府办机要室专人签收、登记,按程序办理。除州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地、各部门一般不得同时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也不得报送政府办公室其他科室和领导秘书。政府办机要室收到此类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请其按要求重新报送。
2、向州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要严格采用上行文格式。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且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报送州政府。对同时向州委、州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由州委办公室主办,州政府办公室只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知,除州委办公室再交办外,州政府办公室不再办理。
3、除特殊紧急情况,州政府不受理基层单位、企业越级上报的公文,基层单位和企业只能报辖区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再转报州政府。
4、向州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5、正确使用“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凡向州政府请求指示、批准、批复事项时,使用“请示”;凡向州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州政府的询问时,使用“报告”。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要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一文多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律退来文单位重新上报,请示、报告等上行文标注的签发人必须是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请示性公文必须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6、属于各地、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向州政府行文;由州政府各部门解决的事项,各地、各部门应径向各职能部门以函的形式行文,不再向州政府行文;可以通过本地职能部门向州职能部门行文解决的,不以县政府(场)名义行文。不得以县(场)党委或部门党组名义向州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
(二)收文时审核的有关要求
1、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正职及行政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切实把好上报州政府审批公文的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将不予办理。
2、公文办理中遇有一事涉及两个以上部门需要协商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共识后报州政府,若不能取得共识,可提请分管州长协调,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达成共识后,再报州政府。
3、对各地和部门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首先由政府办公室机要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基本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是否准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印制是否清晰;报送文件数是否足够。如是报告性公文,报告中是否夹带请示事项或建议。经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机要室登记后送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后,按州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送批,并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主动与报文单位沟通,建议其修改后重新报文,协调不一致的,秘书科应提出处理意见请示分管副秘书长。
(1)需要报州政府领导阅知的公文,按照分工送州政府领导。
(2)对各地和州政府各部门报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需进一步审核,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请示事项是否需要报州政府审批;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是否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州委、州政府的决策有无冲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报文单位(或主办单位、下同)是否已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说明协商情况,应会签的是否已会签;请示事项是否符合“一文一事”的规定;公文紧急程度和密级确定是否恰当;需要提交州政府常务会研究的请示事项是否填写了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单,是否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州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对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秘书科除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是否需要由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发文,报文单位是否代拟了发文稿。
3、州政府办公室纪要室收到重要的急件,根据需要简化程序,及时报告有关州政府领导。
4、各地、各部门向州政府及办公室报送公文的份数:请示类30份,报告类10份,其他公文3份。
5、一般公文1个工作日内报送州政府领导,需要进一步审核的,2至3个工作日内报送州政府领导同志,一般公文6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文时的审核把关
(一)承办公文的有关要求
1、各地、各部门办公室收到州政府办公室转办的文件后,应及时送请分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平件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具体的时限要求办理,不得因有分歧或不同意见而拖延不办。因情况特殊,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不完的,应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否则将视为同意。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视情况追究承办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2、州政府受理请示、报告后,可以由州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一般转有关部门或由一个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确需由州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州政府办公室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州政府审定后批复或答复来文单位。对各县(场)、部门报请以州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稿,如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县(场)报送的,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征求意见;部门报送的,由其自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如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分别列出各方理据,由政府办公室协调后报州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3、对州政府办公室在受理请示、报告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县(场)和部门意见的,特别是拟列政府常务会的事项,各有关县(场)和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公文后,要认真研究,按具体的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意见,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退回州政府办公室机要室。不得报送未经单位领导同志审阅签字和未加盖单位印章的反馈意见。在书面报送的反馈意见中,各县(场)、各部门要标注清楚所提意见原文的标题和发文字号,以便于办理和归档。
4、凡经州政府办公室转请有关县(场)和部门直接研究答复的请示件,一经转出,即视为办结。如有问题,来文单位可径向承办部门催办或查询。
(二)办文时审核把关的有关要求
1、经州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同意由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发文的,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一般办件抓紧办,坚决杜绝延误推诿、积压不办、贻误工作的情况发生。承办人应对发文稿件认真校核,校核内容包括发文内容、语言文字、发文范围、文件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信息公开选项等。如发现错漏或不当之处,应及时纠正,对内容实质性更改的,应请示分管副秘书长。之后按规定逐级呈送有关领导同志审核并签发。应送公文审核部门审核的,要在呈有关领导同志审核前,送公文审核部门审核把关。公文送印前,机要室负责对签发文件作最后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核手续是否完备到位,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如有附件,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承办人协商处理。
2、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或特别紧急的事项外,径送领导同志个人的请示性公文,应及时转交机要室按正常的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原则上领导同志个人不直接批示、办理未进入公文处理程序的请示性公文。
3、凡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都必须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州政府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由各县(场)、部门代拟文稿的,要经办公室文字把关,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州长签字、秘书长审核,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政府办公室拟制的文稿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州长签字、秘书长审核后,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
4、对各地及非政府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承办人应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分别处理:(1)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或经州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项,可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2)属于州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明确牵头部门),有关部门意见返回后,再按前述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5、需要由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发文的,承办人应商报文单位对发文代拟稿及时审核修改,打印清样后按规定审签程序逐级呈报。
(1)审签中领导同志如提出重要修改意见,承办人应商请报文单位对文稿进行修改后重新报批。
(2)各部门代州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拟制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情况等有关说明材料和电子文稿一同报送州政府办公室机要室。
(3)对各部门代拟的公文,凡属语句不通、层次不清、结构混乱的,所提措施缺乏政策依据或违背有关政策、可操作性不强的,应该会签而没有会签的,州政府办公室将退回报文部门重新办理。
(4)各部门代拟文稿主送和抄送范围必须明确。凡拟主送或抄送给有关县(场)和部门的,要附有这些县(场)和部门的名单。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办文时的审核把关
1、审核承办人呈批的公文是否符合上述有关要求,重点把好法律关、政策关。如发现问题,可请承办人或报文单位的负责同志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退承办人按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办理。
2、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在核报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时,一般应提出供州政府领导同志决策时参考的明确建议。
3、视工作需要,对公文中的复杂、重要事项,可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供州政府领导同志决策时参考。
4、从严控制以州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防止发文升级。
四、提高公文审核把关质量和效率的几点要求
做好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关键在于提高质量和效率。为了不断提高公文审核把关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州政府领导同志服务,提出以下要求: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要加强对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二)州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讲政治、顾大局、办事公道正派。
(三)州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公文审核把关职责时要严谨细致,优质高效,全面准确了解情况,严格遵守公文处理程序、规范;要准确把握工作定位,做到“不越位、不缺位”;要加强对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采取各种方式,着力提高业务素质,练就过硬的基本功,为做好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州政府办公室与各地、各部门办公室要加强沟通,经常分析公文办理情况,适时开展业务交流,总结经验,探索公文审核把关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地区和部门公文质量的提高。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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