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东营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4〕141号)精神,加快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全面梳理政府行政职权,厘清权力边界,规范优化权力运行,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建立各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努力构建权界清晰、履职高效的政府职能体系,为推动东营新一轮科学跨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范围内容
开展行政权力清理、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部门、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行政机关或单位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部门内部管理事项(如部门内部的人事、财务等)、宏观管理事项(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等),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
三、工作任务
全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标准、分级负责、梯次推进。
(一)全面理清权力事项。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对现有行政权力(含委托权力和受委托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列出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对梳理出的行政权力事项,规范列明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办理期限等。加强部门履职分析,对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理顺职权的意见;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提出调整规范意见;对需要上级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的理由和建议。各部门、单位在自查基础上,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形成行政权力清理自查报告。
(二)严格审核确认权力事项。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重点在行政权力取消、转移、冻结、下放、合并上下功夫。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各类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统计分析、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虽有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按规定提请冻结。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下级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凡企业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最大限度向市场、社会、基层放权。部门交叉、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尤其是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的,原则上予以归并整合。行政权力清单经审核确认后,报同级政府研究确定。
(三)依法公开权力清单。权力清单由各级政府印发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公布同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办事流程、办理期限、监督电话等。
(四)建立权力运行平台。各级政府要整合现有电子政务资源,建设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即行政权力项目库、行政权力运行平台、政务公开平台、法制监督平台、电子监察平台。各部门、单位要将行政权力事项纳入“一库四平台”管理,固化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并结合上网运行、廉政风险防控的需要优化内部流程,通过网上政务大厅提供便民服务。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长效保障机制。
(五)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建立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全面查找廉政风险点,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建立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服务)质量保险制度、行业准入和生产经营标准管理制度,推动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切实增强问责效力。
四、方法步骤
市级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自查阶段(2014年9月下旬前)。适时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市直部门、单位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分类梳理填写行政权力事项,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2014年9月中旬,市直部门、单位将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和自查报告报市编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没有行政权力事项的部门实行零报告。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4年9月下旬至11月)。市编办负责组织行政权力事项审核确认工作。一是市编办组织初审,汇总形成审核意见,2014年10月中旬反馈市直部门、单位。二是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对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完善后报市编办。三是市编办再次审核后,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2014年11月上旬再次反馈市直部门、单位。四是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对行政权力事项进一步调整完善后报市编办。五是市编办提出最终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2014年11月底前报市政府确定。
(三)公布运行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2014年12月底前,市政府公布市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机构编制部门网站、各有关部门网站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每项行政权力的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单位按照新的行政权力清单和流程图运行行政权力,并在2015年6月底前全部纳入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管理。
县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参照市里的做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区可以与市级同步推进,其他县区2014年10月启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审核确认工作,2015年一季度公布权力清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县区政府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要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统筹推进。要建立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二)强化落实部门责任。市直部门、单位是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县区政府要按照市里确定的清理范围、分类标准、时间节点等,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
(三)注意上下衔接。市直部门、单位要加强与省对口部门、单位的工作沟通,确保本系统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归类、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上下对应、相互衔接。要加强对县区对口部门、单位的工作指导,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工作,及时比对和规范市、县两级行政权力事项。要加强与受委托单位和职能交叉分散部门的协调联动。
(四)抓好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市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筹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工作的督查指导,组织专门力量,定期调度、实地检查、评估验收,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1.市级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部门(单位)
2.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4.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
5.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6.提请上级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附件1
市级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部门(单位)
市编办、市台办、市信访局、市委保密办(市政府保密局)、市委机要局(市密码局)、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防办、市民宗局
东营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管委会、市档案局、市政府研究室、市畜牧局、市油区办、市金融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黄河三角洲建设办公室、省黄河三角洲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管理中心、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市公路局、市机关事务局、市黄河口生态旅游区管委会、东营仲裁办、市贸促会、市老龄办、市招商局、市供销社、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民航局、市文化活动中心
附件2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部门:×××(公章)
序号类别项目名称及数量备注
一行政审批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五行政给付六行政裁决七行政确认八行政奖励九行政监督十其他行政权力
备注:行政权力项目含有子项及委托或受委托行政权力的,请一并梳理统计,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子项数量及委托或受委托行政权力。
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类)
部门:×××(公章)
事项编码审核意见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法定依据三定规定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实施对象实施条件(前置条件)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需提交的材料公开范围办理数量办理期限法定承诺救济途径廉政风险点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1.行政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名称。2.“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说明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和实施层级依据,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并提供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等文件依据。3.“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4.“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有多类实施对象的,应依次列明。5.“实施条件(前置条件)”是指在哪些前提和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实施该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存在的前置审批等条件,没有前置条件的写“无”。6.“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是指承办科室或事业单位及办公联系电话。7.“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8.“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3年内(2011年—2013年)的办件量(申请数量和批准数量)。9.“廉政风险点”是指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对应的廉政风险点数量和等级,具体按东发〔2011〕4号文件执行。10.“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保留、取消、下放、转移、冻结、整合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附件5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部门:×××(公章)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描述理顺权力意见建议主要理由备注
备注:部门行政权力交叉是指本部门与外部门之间存在行政权力交叉的情况,不包括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情形。
附件6
提请上级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部门:×××(公章)
序号实施机关权力类别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调整意见主要理由备注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