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减会议压缩文件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减会议压缩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济政办发〔2013〕16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减会议压缩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现就进一步精减会议压缩文件通知如下:
一、严格精减会议
(一)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于每年度末将下一年度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计划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准后,列入市政府会议计划台账。根据会议计划台账,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承办部门、单位要提前7天将会议主题、议程、会期以及会议形式、与会人员范围、出席领导等,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特殊情况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严禁市政府部门、单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会议请示件,杜绝“审批倒流”现象。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承办部门、单位起草会议通知,经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审核后按程序送签,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下发书面通知。
(二)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格。能以文件、电话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能与省以上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结合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再单独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属同一位市政府领导分管方面的工作或工作相关联的会议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每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控制在30次以内,各部门原则上4年申请召开1次全市性工作会议,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业务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尽量不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部门合并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不出席;部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不出席,分管领导一般也不出席,确需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的,按程序审批。需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原则上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需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的会议,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确定。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县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县级政府负责人参加。严格执行4月份、8月份“无会月”制度,“无会月”期间,除参加省以上召开的会议和特殊紧急情况确需召开的会议外,不召开全市性会议。
(三)提高会议实效。要改进会议形式,缩短会议时间,降低会议成本,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参会人员。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单位参加;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不请外地人员到市主会场参会。召开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开泛泛部署工作的会议。各类会议都要提高效率和质量,会前精心准备,提前告知议题;开会讲短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会后抓好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四)加强会议纪律。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委派他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须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加强会议签到管理,实行会议出席情况向主持人报告制度,会议结束前由承办单位向会议主持人提供缺席和迟到单位名单,并于会后将出席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大力压缩文件
(一)从严掌握行文权限。各级各部门不得将是否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属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由部门行文或部门联合行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向下级政府安排部署专项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
(二)认真履行行文程序。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行文,文稿由相关部门代拟,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把关并签字。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商一致,并由涉及部门会签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时应附书面说明,写清发文背景、主要内容以及相关部门会签情况,同时将相关部门的会签意见(包括分歧意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文件在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进行审核;规范性文件需经市法制办审核。市政府领导同志不签发未经审核的公文,杜绝公文倒转。要求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的,应先到市委办公室登记附签,再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三)切实控制文件篇幅。起草、制发公文要简明扼要,力戒文牍主义、形式主义,严格控制文字数量。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
(四)严格控制行文数量和规格。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部门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2013年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数量要在2012年基数上压减40%以上,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数量压减30%以上,传真电报压减30%以上。下列情况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1.国家法律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的;
2.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
3.上级文件内容已十分明确具体,根据实际没有必要以公文形式提出贯彻措施的;
4.对省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5.属市政府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业务工作部署的;
6.市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除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综合性较强的重点工作外,凡属一般业务性工作安排,能够在短期内落实办结,不涉及新的政策内容,部门职责权限明确的,不印发纪要;
7.领导讲话、各类协议;
8.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通知;
9.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成员会议通知;
10.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发生变动的,由该议事协调机构或其办公室自行调整。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上述规定,下决心精减会议压缩文件,创新施政方式和工作模式,集中精力抓执行促落实,保证领导干部以主要精力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服务。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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