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泰政办发〔2014〕30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4〕1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开展政府职权清理和履职分析,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努力构建权界清晰的政府职能体系,为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行政职权来自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要纳入重点清理范围。

—简政放权原则。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活力。

—权责一致原则。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具有相应管理权限。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依法进行调整的,其责任应当作相应调整。

—公开透明原则。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权力的基本内容、运行流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便民高效原则。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清理范围和内容。纳入清理范围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行政机关或单位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二)全面清理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列出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对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归并整合意见;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提出调整规范意见;对需要上级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建议。各部门、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形成行政权力清理自查报告。

(三)制定投资负面清单目录。各部门、单位要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角度出发,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研究提出投资负面清单目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和限制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投资经营项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和限制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投资项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禁止和限制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投资项目。

(四)严格审核确认权力事项。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重点在行政权力取消、转移、冻结、下放上下功夫。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各类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统计分析、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虽有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且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提出冻结建议,按程序上报上级政府。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下级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凡企业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最大限度向市场、社会、基层放权。行政权力清单经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依法公开权力清单。权力清单由各级政府印发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公布同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实施行政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事实依据、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办事流程、办理期限、监督电话等。

(六)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整合现有电子政务资源,建设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即行政权力项目库,行政权力运行平台、政务公开平台、法制监督平台、电子监察平台,并将行政权力事项纳入“一库四平台”管理。建立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全程、实时监控,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制度,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加快实现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三、时间安排

(一)清理自查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0月31日前,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完成自查工作,分类填写行政权力事项,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将权力清单目录、投资负面清单目录和自查报告一并报送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没有权力事项的部门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政权力事项审核确认工作,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方面专家和下级政府意见,加强与部门、单位的沟通对接,并于2014年11月底前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再次研究后将意见反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2014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确定。

(三)公布运行阶段(2015年1月至6月)。2015年1月底前,市政府公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机构编制部门网站、各有关部门网站上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每项行政权力的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单位按照新的行政权力清单和流程图运行行政权力,并在2015年6月底前全部纳入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管理。

各县(市、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参照本通知开展,务必于2014年10月底前启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审核确认工作,2015年一季度公布权力清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列入清理范围的部门和单位作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直接抓,认真审核把关本部门(单位)提出的行政权力清单;要确定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时限节点和具体措施等,确保工作落实;一般由负责政策法规、行政审批或人事工作的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并保持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沟通。市级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要与市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工作统筹推进,相关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

(二)强化责任落实。为推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工作。市编办要加强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组织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审核确认工作,做好市级行政权力项目库的使用和维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与行政权力清理规范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优化工作,负责市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试点工作,负责市级行政权力法制监督平台的使用和维护。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投资负面清单目录。市财政局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市工商局负责工商注册便利化改革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进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和进厅项目的规范管理。市质监局负责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编码。

(三)认真审核把关。审核确认,是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关键环节。要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整合专业力量,制定审核流程,明确审核标准,统一审核口径,提高审核质量。要建立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和推动改革的积极性、创造性。要加强与省和县(市、区)的上下联动,认真研究职责承接和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及时交流情况,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抓好监督检查。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到期未填报行政权力清单的单位进行专项督办。加强对保留、转移、下放行政权力的监管,对已调整的职能要加强后期监管和考核,防止变相上收、防止职权履行不到位;对保留的行政权力,明确部门责任,减少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问责,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附件:1.纳入市级行政权力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名单

2.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4.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

5.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6.提请国家或省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7.泰安市投资负面清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7日

附件1

纳入市级行政权力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名单

市编办、市台办、市信访局、市委保密局、市委机要局、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档案局、市残联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渔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外侨办、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中小企业办、市房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泰山管委、市史志办、市地震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金融办、市经济合作局、市仲裁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供销社、市行办、市煤炭工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

附件2.xls

附件3.xls

附件4.xls

附件5.xls

附件6.xls

附件7.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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