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15〕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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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1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核心,建立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努力构建权界清晰、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政府职能体系。
(二)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原则上以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没有合法依据的,不纳入编制范围。
2、简政放权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3、便民高效原则。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一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权责一致原则。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法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限。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权力,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依法调整,其责任须作相应调整。
5、公开透明原则。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行政权力的基本内容、运行流程等信息,广泛接受监督,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实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
6、问题导向原则。把发现问题、认识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基本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着力解决制约全面深化改革的突出问题,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二、实施范围
(一)纳入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主要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件1)。
(二)行政权力清单事项范围。行政机关或单位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三)责任清单编制范围。主要包括部门职责、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公共服务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
三、主要任务
(一)权力清单
1、全面理清行政权力事项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市级各部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对现有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填写行政权力事项表(详见附件2),并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合法、合规、合理以及必要性要求,提出现有行政权力事项保留、取消、转移、下放、整合、加强和限制等调整意见建议,编制行政权力清单。
2、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对于清理审定后需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各部门(单位)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运行流程,明确履职程序、办理期限等。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内容要清晰规范,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关项目相对应,格式符合有关要求(详见附件3)。
3、开展行政权力运行分析。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对各自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做好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分析。重点分析行政权力运行是否规范、高效,运行方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门间是否存在行政权力交叉情况;是否存在越位、缺位和脱节现象;是否存在政事不分和擅自将行政权力交与事业单位行使等问题。对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要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归并整合意见(详见附件4)。
(4)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管理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需要调整权力事项、机构改革后部门撤并需要调整权力行使主体、管理任务变化需要调整权力运行流程等情况,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权力清单,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二)责任清单
1、理清部门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对部门职责进行认真梳理。按照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专项业务和其他事项等顺序,明确具体责任事项。结合市级机构改革情况,因形势任务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门职责需要重点加强和增加的,要研究提出调整意见,突出公共管理和服务供给职责(详见附件5)。
2、明晰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明确相关部门的履职界限,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边界不清等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职责,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要依据现有规定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分清主办、协办关系,落实监管责任(详见附件6)。
3、梳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强化公共服务的要求,梳理本部门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直接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所开展的具体服务事项,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详见附件7)。
4、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改善和加强政府管理,完善主要监管制度,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治理能力。对行政权力取消、转移、下放(含属地管理)、委托下放、保留等事项,以及涉及前置审批、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的事项,分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本部门与同级部门、下级部门、社会组织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落实日常监管、定期抽查、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措施,避免管理缺位(详见附件8)。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梳理汇总(3月下旬至6月30日)。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及时提出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意见,认真制作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科学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务必于6月30日前将附件2、3、4、5、6、7、8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审改办(市编办,联系电话:029—33210991),承担行政职权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第二阶段:审核确定(7月1日至10月31日)。
1、审核论证。市审改办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逐项逐条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在此基础上,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初步意见后,征求基层政府和各有关方面意见。
2、反馈完善。市审改办将审核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反馈给各部门,各部门(单位)按照反馈意见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审改办。
3、政府审定。市审改办将各部门(单位)修改完善后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初稿,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按有关程序审定。
第三阶段:公布清单(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市审改办将审定后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各部门(单位)网站及《咸阳日报》对外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接受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关系的第一步,是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社会环境、政务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将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统筹安排,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并于3月底前将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审改办(市编办,联系电话:029—33210991)。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审改办要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市编办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调整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明晰职责边界,做好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日常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做好职权设立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做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的审核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审核审定工作。市政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做好网上公开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审改办要加强对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和长效性的工作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坚决纠正。
各县市区也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积极抓好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
附件:
1.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部门(单位)
2.行政权力事项梳理情况表(略)
3.行政权力办理流程图(样表)(略)
4.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略)
5.部门职责登记表(略)
6.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略)
7.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略)
8.事中事后督管制度措施(样式)(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附件1:
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部门(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司法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信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招商局、市地震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盐务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残联、侨联(侨办)、市集中供热与燃气管理办公室、市农机管理中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档案馆(市档案局)、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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