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各市(州)碳强度下降目标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各市(州)碳强度下降目标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号:川府发[201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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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各市(州)碳强度下降目标的通知
川府发[2012]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要求,我省“十二五”单位GDP(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需下降17.5%。为确保完成全省碳强度下降目标,现将目标下达各市(州),请加大工作力度、增添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我省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新的产业革命具有重要意义。“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推进成渝经济区和天府新区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我省能源需求仍将呈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将进一步增强,二氧化碳减排压力将持续增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围绕到2015年全省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5%的目标,大力推进节能降耗,优化能源结构,努力增加碳汇,加快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本地区总体工作布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二氧化碳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企业和社会各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和自觉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格局,确保顺利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碳强度下降目标。
四川省“十二五”各市(州)碳强度下降目标
市(州)碳强度下降(%)能耗强度下降(%)
成都1816
自贡1816
攀枝花1917
泸州17.516
德阳1917
绵阳1917
广元1715
遂宁16.515
内江18.517
乐山18.517
南充1816
宜宾17.516
广安17.516
达州1816
雅安16.515
眉山17.516
巴中1110
资阳17.516
阿坝1110
甘孜1110
凉山1816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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