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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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3〕5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民族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高自治州各族人民素质,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辖区内的教育及其相关活动,是指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校外教育、教育科研等机构开展的涉及教育的各种活动。
第三条教育条例中分级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都负有不同的管理职能;分工负责是指在同一级政府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使教育行政权的主体,其他各部门按照不同的职能分工,对教育事业发展负有不同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十五年义务教育是指在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基本普及三年学前教育和三年高中阶段教育。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十五年义务教育分步实施规划,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等。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按照“分步实施、合理推进、均衡发展”的要求制定实施十五年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
第五条实行州对县、县对乡(镇)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制度,建立控辍保学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办学条件均衡。强化队伍建设,实现师资队伍均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现教育质量均衡。
第七条州人民政府统筹全州学前教育发展,各县人民政府是学前教育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是实施高中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按政策组织实施高中阶段统一招生工作,合理分流生源就读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做到职普比大体相当。
第九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兼职督学,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核定、经费保障等方面保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教育工作和学校教育教学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加大投入,完善学校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教育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全州辖区内城镇3至5周岁、农村4至6周岁的儿童逐步进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凡年满7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幼儿园应当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教育。
第十二条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残疾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将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若有异地就学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及时到子女就读学校开具《异地就读证明》交辖区内有关学校。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规定为准。
非本州籍从业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有固定职业、有固定收入,且居住二年以上的,其适龄子女与本州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同等接受十五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严格现有编制管理与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幼儿园、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足额保证学校后勤、安保人员所需编制,空出的教职工编制和岗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保持适当的机动编制用于缓解工学矛盾。
第十五条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学校人事制度,促进教师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区域内学校之间中小学教师、校长定期交流和轮换制度。建立健全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服务制度。
第十六条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教师准入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证,幼儿园、小学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阶段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鼓励教师进行在职学历提高培训。
第十七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从优待教,鼓励教师终生从教的政策和机制。在制定普惠性政策的同时适当向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县倾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和政策倾斜。
(一)对获得省直部门及以上表彰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适当奖励,并组织获奖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参观、考察和疗养。
(二)从教期间获得三次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奖励并保持荣誉且在州内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连续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时给予终身从教奖励。
(三)在州内工作满五年(含试用期)的在任教师每两年进行一次常规体检;退休教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常规体检。体检费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由教职工自行体检后回所在单位报销。
(四)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教师节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学校教职工的慰问活动,并按在校教职工人数发放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五)州内各级各类学校和教研机构连续教龄满30年及以上的教师,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在退休时享受如下待遇:1.颁发《荣誉证书》;2.给予适当奖励;3.提高退休医疗门诊定额补助标准;4.长期在高海拔地区工作患高原性心脏病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提高5个百分点。
(六)对取得上一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通过评审(相应职称系列初、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下同)取得上一级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一定年限而无岗位空缺的,可享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最低档工资待遇。牧区四县可适当放宽年限。
(七)对未能取得上一级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在本级岗位上满一定年限可享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最低档工资待遇。牧区四县和全州乡(镇)学校可适当放宽年限。
第十八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教师周转房、安居房建设,实施农村学校教师“安居工程”。
第十九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教育培训。州本级财政每年应当在教育事业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第二十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进优秀人才的优惠政策,建立引进高端人才的绿色通道,大力引进优秀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吸纳各地优秀人才,深化教师交流合作,做实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州应当加强双语教育管理,提高双语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双语教育的学校,双语教育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本民族语文可以作为乡土教材或者校本教材。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纳入当地学前教育统一管理。对政府委托实施学前义务教育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教育经费按公办学前义务教育园校经费标准拨付。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新建社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学前教育基本设施;乡(镇)应当根据需要独立设置中心幼儿园或者在中心校设置附设幼儿园;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农村闲置校舍和村委会活动室设置村级幼儿园,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体系。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普通初级中学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设置。
由州统筹全州高中设置规划,调整优化高中校点布局,推进普通高中集中办学,加快高中教育现代化进程。
第二十五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加大财政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全面提高区域内残疾学生受教育水平和普及程度。建立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中心,以各县随班就读为主体,以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康复中心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州人民政府对在规定时间内普及十五年义务教育,并通过州级督导部门评估验收的县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阿坝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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