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

德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1〕4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3〕23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12〕35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和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内各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一岗双责”,认真组织开展区域内本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方案》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内各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年度减排计划应于当年3月1日前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纳入经济形势分析,做好分析测算,实施预警调控。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实行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以及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依据各地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减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各地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地相关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成投运情况以及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其他各项减排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评定。

综合考核依据工作情况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分及以上,85分以下)、合格(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具体考核细则按照《德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综合考核指标计分细则》执行。

第七条对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核查督查,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省的核查督查进行,每半年一次。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上述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全市考核结果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

(二)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

(三)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交送市委组织部,依照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相关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酌情降低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替代系数。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制。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高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替代系数,该地区及该地区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市级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实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实行问责等。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依照国家规定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市级监察机关依照《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川办函〔2012〕259号)等相关法规,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对辖区内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上一年度减排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德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综合考核指标计分细则

附件

德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综合考核指标计分细则

一、减排目标指标

(一)减排目标完成率

减排目标完成率指核算期当年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四项指标满分均为10分,共计40分,超额加分每项不超过1分。

依据经市统计局审核的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计算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核算期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年度削减比例和上年排放量的积为年度净削减目标。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染物排放增量以及年度净削减目标的和为当年应完成的总削减量。核算期当年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国家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认定的减排量除以应完成的总削减量再乘以10分即为减排目标完成率得分。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减排目标完成率高于全市完成率的,根据超额比例给予超额加分。

(二)减排贡献率

减排贡献率指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减排量对全市完成目标的贡献,四项指标满分均为2.5分,共计10分。

按核算期当年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国家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认定的减排量排名评定,1-2名得2.5分,3-4名得2分,5-6名得1.5分,7名得1分。

二、重点减排项目指标

(一)重点减排项目完成率

重点减排项目完成率指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上核算期当年需完成的项目和年度减排计划中确定的减排工程项目完成率,满分10分。各地纳入国家与省政府或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未完成,计0分。

(二)重点减排项目运行

重点减排项目运行情况指重点减排项目稳定达标运行情况,满分10分。按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减排定期核查、日常督查、市政府专项督查情况确定。每个项目每次检查发现问题扣减0.5分,扣完为止。

三、管理指标

(一)减排目标责任落实

年度减排目标分解下达情况,占3分,年度目标未分解的不得分;有关部门减排责任落实情况,占2分;共计5分。

(二)减排政策落实

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经费保障(污水垃圾收费,运行经费政府补贴等),占1分;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制度执行情况,占3分;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占1分;共计5分。

(三)减排措施执行

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减排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占2分;国家、省和市有关结构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占2分;国家、省和市有关管理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占1分;共计5分。

(四)减排工作推动

减排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减排报表、材料报送的规范和按时情况等,占1分;减排组织机构及工作经费保障,占1分;减排项目效率(半年和年终减排支撑材料情况、项目认可率、削减量认可率,各占1分)占3分;共计5分。

四、三大体系指标

(一)统计体系

污染减排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占1分;统计数据的质量,占1分;统计数据的应用,占1分;共计3分。

(二)监测体系

监测体系指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情况,占5分。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能力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

(三)考核体系

考核体系指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情况,共2分。未严格对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考核的,计0分。

五、其他事项

环保部或省政府、市政府实施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的,每项次扣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扣分减半。

出台并实施总量减排新政策、新措施,对减排工作有重大推动;减排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对减排工作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给予2分以内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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