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办函〔2014〕16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制定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甘孜州人大大常委会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甘人常〔2014〕19号)要求(以下简称《条例》),为切实做好制定《条例》有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有机融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加快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建设美丽生态和谐幸福新甘孜夯实法制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立法。《条例》制定全过程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以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加强与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衔接力度,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突出民族工作主题,《条例》内容不得与各项法律法规相违背、相抵触,做到依法立法。

(二)突出地方特色。要认真总结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准确把握发展形势,深入分析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富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法定条款。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深入各层面,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使制定的《条例》更加符合全州民族团结创建工作适用环境,更具有地方特色,使民族团结创建工作不断规范化、法制化。

三、工作流程

《条例》的制定工作主要流程是:制订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机构→收集相关信息→起草《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反复征求意见并修改→协调相关法条矛盾→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核审(同时报州人大民宗外事委和法制委审核,并在《甘孜日报》和政府网站全文刊登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政府党组文件报州委审定,并送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征求意见→形成州政府议案→州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再次征求意见→回收意见修改审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民宗委审查→州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州委提交审议书面报告→州人代会审定→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四、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条例》制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如期完成,成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长:舒文州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刘俊明州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陈荣州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鲁健康州人大民宗外事委主任

扎西州民委主任

成员:王丹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蒙兴甫州委统战部副部长

邱文兰州人大民宗外事委副主任

高荣布鲁州民委副主任

何利州教育工委副书记

成岗州财政局副局长

阿连甘孜日报社总编辑

(二)起草小组。

组长:高荣布鲁州民委副主任

副组长:胥晓莉州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成员:钱永梅州人大民宗外事委主任

罗登州民委政策法规科科长

(三)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条例》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经费保障、草案审查。

起草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条例》制定的调查研究、信息收集、文稿起草、意见梳理、修改完善、工作衔接等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起草小组办公室均设在州民委,由州民委副主任高荣布鲁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4年4月1日—8月31日,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机构,学习梳理涉及政策法规,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起草并形成《条例》(初稿)。

第二阶段。2014年9月1日—2015年5月31日,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到相关地区学习考察,借鉴周边地区工作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州政府法制办、州人大民宗外事委、州人大法制委以及各县、州级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在《甘孜日报》和政府网站全文刊登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送州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审,同时报州人大民宗外事委和法制委审核。

第三阶段。2015年6月1日—12月31日,按程序报送州人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送州政府法制办审查,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根据审定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四阶段。2016年,经州政府党组审核并报州委审定后,以州政府议案形式报送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州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后,报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征求意见。待意见反馈后,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州委提交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书面报告,提请州人代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人大批准后施行。

六、相关要求

(一)起草小组要在州人大常委会民宗外事委、法制委和州政府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抽派得力写作人员,完成相关材料。

(二)州级相关部门要全力协助、配合、支持《条例》制定工作,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和行业特点,积极向起草小组建言献策。

(三)各县政府要积极主动参与,认真配合协助搞好基础调研。要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角度出发,共同参与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四)州财政要保障《条例》制定工作相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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