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权力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权力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权力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政府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2〕2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本级开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为目标,以清权、确权、控权、示权为重点,对市本级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规范运行流程,建立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二、清理主体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清理依据
(一)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一律予以取消或废止。
(二)部门(单位)“三定方案”。主要是: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改的;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
(三)市政府法制办于2007年11月编印的《广安市市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以下简称《依据》)。鉴于2007年以来,各部门、单位执法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调整,《依据》在清理中只作基础数据使用。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本次行政权力清理依据。对于同一条行政权力事项,不同法律依据规定不一致的,清理时应将相关法条逐一列出。
四、清理范围
(一)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此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所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不含行政监察、行政复议、信访、政府法制监督和行政调解等行为。具体分为以下8类:
1.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以2012年度市政府公布的为准,不再进行清理。
2.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名称的确定以不同的违法行为为准,即一种违法行为为一个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名称。
3.行政征收。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土地征收、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及资金、基金和保证金的征收等。涉及行政许可、非许可类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其他行政权力的收费事项,应当在相关行政权力中清理,不列为行政征收类行政权力清理。
4.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此次清理应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设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不再保留。
5.行政确认。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婚姻登记等。
6.行政裁决。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损害赔偿纠纷裁决、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裁决、专利强制使用费裁决以及其他民事纠纷裁决等。
7.行政给付。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在特定公民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特定公民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社会保险金的给付,社会救济金、福利金的给付,军属烈属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给付,法律援助、自然灾害救济金、救济物资的给付等。
8.其他行政权力。除上述7类以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或组织的代理类、便民服务事项列入此类。
(二)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在清理行政权力事项的同时,要按照程序规范、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对每一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进行优化再造,逐一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图的编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或者工作程序编制。流程图可参照范本(附件2)编制,并明确条件、步骤、环节、时限等要素。
1.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按照已在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并进一步优化。
2.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类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分别编制运行流程图。
3.行政强制事项流程图。根据《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强制类查封、扣押、代履行等不同类型分别编制运行流程图。
4.行政征收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中该项权力运行的关键步骤、关键环节编制运行流程图。
对程序完全相同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编制通用的流程图;对于有特殊规定程序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编制流程图。
五、清理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从2012年6月上旬开始,2012年11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步骤:
(一)开展清理(2012年6月1日—10月10日)。
1.填报目录和登记表。市级部门(单位)按要求自行清理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结果填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见附件1)和《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及其流程图》(见附件2中《登记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分管领导和法规科长按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表及其登记表报送时间安排表》(附件4)所列时间报市政府法制办。有内设机构或二级单位的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不得分别报送,否则不予审核。
2.编制流程图和编码。市级部门(单位)对经审核确认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参照《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及其流程图》(见附件2中《流程图》)编制流程图,并按照《四川省地方标准——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见附件3)进行编码,由法规科长和承办人员按照《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和编码报送时间安排表》(附件5)所列时间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现场审核。
(二)集中审核(2012年7月1日—10月10日)。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对部门(单位)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现场审核,参与清理的部门(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清理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三)政府审定(2012年10月11日—11月10日)。
市政府对经审核的行政权力清理结果进行审定。
(四)公示公布(2012年11月11日—11月30日)。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集中公示公布《行政职权目录》和《流程图》,接受社会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布结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并调整行政职权数据库。对因行政职权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10日内按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实施,对上报的清理结果要集体研究审定。要抽调熟悉法律和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门清理小组,制定清理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确保清理质量。本次清理的行政权力内容繁多,要求严格,时间紧迫,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在清理中要精心组织,仔细全面,防止遗漏。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仔细审核,确保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不按要求上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和《流程图》,或瞒报、漏报、逾期不报和工作敷衍塞责、消极抵触、走过场的,将责成相关部门重新清理并在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及其流程图
3.四川省地方标准——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
4.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表及其登记表报送时间安排表
5.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和编码报送时间安排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下载:1.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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