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引进国内省外资金统计制度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引进国内省外资金统计制度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引进国内省外资金统计制度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绵府办函〔2013〕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投资促进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制定的“四川省引进国内省外资金统计制度实施方案(修订版)》,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四川省引进国内省外资金统计制度实施方案(修订版)
省投资促进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引进国内省外(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省外”)资金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投资促进工作实际,在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四川省引进国内省外资金统计制度实施方案(修订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区、市)及各类园区引进省外企业在川投资项目的统计工作。
二、制定原则
(一)客观真实原则。项目基础资料和资金到位依据必须真实可靠。项目统计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口径和统一计算方法,项目核查坚持常态化、制度化。
(二)部门联动原则。引进省外资金统计工作以各级投资促进(招商)部门为主,各级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住建、商务、统计、工商、质监、银监等部门主动配合,为引进省外资金统计工作提供资料、信息和数据支持。
(三)属地化统计原则。凡在所辖行政区内实施的省外投资项目,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按项目所在地原则在本行政区统计并建档。
三、统计范围及口径
(一)项目起报标准。
1.纳入统计的项目必须是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的合资、合作、独资或其他形式的项目。
2.项目合同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项目需签订正式合同并已开始履约。开始履约是指项目已通过了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要求必须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除外),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有到位资金,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非统计对象。
以下情况不纳入统计范围:
1.国家投资项目(如政府直接投资的铁路、公路、水电、航运项目等)、政策性资金或政府性投入(含部委专项资金、国债资金、财政转移支付款等);
2.各类对口援建项目和各类捐赠建设的项目;
3.省内企业(指非省外在川投资企业)通过各类贷款和发行债券、股票(含增发)筹集的资金;
4.省外在川投资企业(项目)在省内的各类贷款;
5.总部设在四川的央属企业在川投资项目;
6.已竣工的省外投资项目;
7.省内各市(州)之间、市(州)各县(区、市)之间的投资项目。
四、项目认定依据
(一)确定省外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方为企业法人的,该法人工商注册地必须为省外;项目投资方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的身份证住址必须为省外;省外川商自然人返乡投资的身份证明,以该自然人在省外的长期居住证为准。
(二)确定省外资金来源地。项目投资方为企业法人的,以该投资方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作为省外资金来源地;项目投资方为自然人的,以该自然人身份证所在地作为省外资金来源地;项目投资方为省外川商自然人的,以该自然人长期居住证所在地作为省外资金来源地。
五、到位资金计算方法
(一)确定省外投资方出资比例。按项目省外投资方所占项目公司(企业)出资(股份)比例,分摊计算、确定项目省外到位资金额。出资(股份)比例以项目公司(企业)最新的《验资报告》中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同级工商部门出具的《引进国内省外项目公司(企业)基本情况表》为准(样表见附件2)。
(二)到位资金的分类及计算。
1.以项目是否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为依据,把一个行政区域内所有省外投资项目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和“其它投资”两大类,行政区省外投资项目到位资金总额为以上两类项目到位资金之和(简称“固定资产投资和其它投资分类计算法”)。
第一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已进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项目。以统计部门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作为项目的到位资金额,按照项目省外投资方出资比例,分摊计算项目省外到位资金。即:项目省外到位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省外投资方出资比例。
第二类:其它投资项目,指未进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项目,包括暂时未进入和永久不进入两种情况。以项目公司(企业)的收入(在四川省内的各类贷款不能计入)、支出凭证或项目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为统计依据。按照项目省外投资方出资比例,分摊计算项目省外到位资金。在以下三种计算方法中任选一种(不可重复计算):
(1)收入计算法。
项目省外到位资金一省外投资方银行进帐单(指省外投资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向项目公司(企业)拨忖的资金)
(2)支出计算法。
项目省外到位资金=项目公司(企业)支出类票证金额×省外投资方出资比例
(3)注册资本计算法。
项目省外到位资金一项目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省外投资方出资比例
2.引进省外金融机构的到位资金可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注册资本额”、“运营资金”(以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进行统计(三者任选其一,不可重复计算)。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按第一类项目的标准及计算方式填报,或按第二类项目的支出法计算法填报;“注册资本额”按第二类项目的注册资本计算法填报;“运营资金”按第二类项目的收入计算法填报。
3.对本身属于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但因尚不具备相关条件而暂未进入固定资产统计的项目,先按第二类项目的计算方法进行统计;待其进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后,转为按第一类项目进行统计(即原到位资金额无论大小,均统一调整为按第一类项目统计其金额)。
4.以上所有项目均不能重复统计。
5.单个项目到位资金原则上不能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如超过,需向省投资促进局书面说明,并附企业证明材料。
六、统计方式、报送程序和时限
引进省外资金统计工作实行错月报送制(即以上月的履约项目到位资金认定为本月的数据),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报。按行政区划,县(区、市)、园区投资促进(招商)部门为一级统计汇总单位,负责辖区内项目基础信息和到位资金凭证的收集获取、比对识别及录入上报工作,在每月20日前录入完毕并上报市(州)投资促进(招商)部门审核。项目基础信息和到位资金凭证通过同级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住建、商务、统计、工商、银监、保监等部门和项目公司(企业)取得。各市(州)投资促进部门为二级统计汇总单位,负责所辖县(区、市)、园区数据信息的审核、检查和上报,在每月25日前审核完毕并上报省投资促进局审核汇总(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同时各市(州)投资促进(招商)部门应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季度统计分次月5日前审核、汇总完毕,并与省统计局会商后报送省委、省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
七、部门职责及合作方式
各级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工商部门要参与并支持同级投资促进(招商)部门的引进省外资金成果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工商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各级工商部门根据同级投资促进(招商)部门要求,配合查询省外项目的工商注册、投资股东及其出资比例等信息,以便核准项目的省外投资性质及省外投资方出资比例。工作程序为,各级投资促进(招商)部门先在《引进国内省外项目公司(企业)基本情况表》中填入企业名称等简要信息后,提交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填入相关信息后反馈。
各级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同级投资促进(招商)部门要求,向其提供查询新建或技改省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核准)批复信息。
各级投资促进(招商)部门按月向同级统计、工商、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抄送统计数据,并提供项目信息查询。
八、招商引资项目档案管理
(一)省外投资项目实行建档管理。各县(区、市)、园区投资促进(招商)部门要对填报的所有省外投资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市(州)投资促进(招商)部门要对合同投资额在1亿元及与省外投资方签署项目合同时,可在合同文本中明确项目公司(企业)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
(二)项目建档需具备的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简介(合同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必备);
2.项目投资合同;
3.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要求必须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除外);
4.项目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中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同级工商部门提供的《引进国内省外项目公司(企业)基本情况表》;
5.项目投资方身份证明。项目投资方为省外企业法人的,提供该省外企业营业执照,项目投资方为省外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省外川商自然人返乡投资的身份证明,提供该自然人在外省的长期居住证;
6.资金到位证明。对第一类项目,即已进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项目,提供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编码;对第二类项目,即未进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项目,以项目公司(企业)出具的收入、支出凭证或项目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作为到位资金证明(三种任选其一)。其中,收入凭证主要为该项目省外投资方银行进帐单(省外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证明,以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支出凭证主要是支忖项目建设各种费用的凭证,包括当年购买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类物资支出的有效发票,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收入收款凭据等;项目公司(企业)注册资本来自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登记额。
九、统计数据检查核实
各级投资促进(招商)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统计项目或企业的各种相关凭证资料,并对项目及时跟踪,组织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全面掌握其形象进度,确保项目真实性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各级投资促进(招商)部门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或新办项目进行抽查和到位资金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详见附件《四川省引进国内省外资金统计核查办法》)。
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为保证统计工作的常规化、制度化、网络化,各级投资促进(招商)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不少于1名专职人员)负责引进省外资金统计工作,保证统计人员的专业性、稳定性,配备统计工作必需的硬件设备,提供网上填报必需的网络条件。加强统计人员业务能力及操作技能培训,积极参加统计部门及省、市(州)投资促进(招商)部门组织的各类统计业务培训活动,并按统计部门要求,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人员发生变更,要及时告知上一级投资促进(招商)部门,认真办理新老统计人员业务交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十一、统计的法律效应
四川省引进省外资金统计报表属综合性社会统计,是地方的法定性统计报表。其报表格式、统计指标由省投资促进局制定,报四川省统计局审批备案,统计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约束和保护,统计结果具有法律效应。
本制度至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市(州)对省内市外、市内县外招商引资项目及其到位资金的统计可参照本方案制订相应统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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