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资中县甘露镇、金李井镇等六单位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称号的决定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资中县甘露镇、金李井镇等六单位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称号的决定

内府函[2013]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川民基〔2002〕243号)的有关规定,在各县(区)申报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乡(镇)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创建工作进行了检查和验收,认为资中县甘露镇、金李井镇,威远县庆卫镇、小河镇,东兴区石子镇、苏家乡等6个单位已达到“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授予上述6个单位“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称号。

希望获得称号的单位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其他单位要以模范单位为榜样,与时俱进、奋力争先,不断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努力开创全市各项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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