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内府办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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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府办发[2015]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要求,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有关精神,现就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地方政府及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包括各许可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市场主体自治,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体系,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带动全民创业就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监管等手段,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全面涵盖对所有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包括保留前置的行政审批、取消前置改为后置的行政审批、后置的行政审批以及无需行政审批事项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敏感行业的监管,尤其突出对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宽进”后有关事项及时纳入监管,建立健全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市场监管的公正透明。
(二)权责一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三)协同共治。树立部门协同监管理念,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舆论宣传、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社会公众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管理。
三、监管职责分工
(一)本市各级许可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从事须经行政审批的经营行为及其他属本部门管辖的行为(如:超越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政审批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无须行政审批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已确定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三)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须取得行政审批证件的一般经营项目的违法经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除外)。
(四)涉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的,由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五)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六)行政审批由上级部门作出,我市对应部门应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证件;报请及协助上级行政审批部门跟踪监管;将掌握的信息主动告知相关部门。我市无对应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关联部门实施监管。
(七)住所、经营场所须经行政审批方可使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国土、住建、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行政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问题。
(八)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做好人员、财物、信息、制度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九)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的职能调整以及市政府协调议定的分工等新情况,依照本方案确立的原则相应调整监管职责分工(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保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跟踪、督促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将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组织协调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要落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积极探索在市场监管领域引入政府购买服务,协调平衡改革后各部门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的人力需求。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监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改革过程中的创新性履职予以支持。
(二)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各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管联动、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衔接、市场主体监管信息抄告与共享、市场主体信用联动奖惩等机制,增强监管合力。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等渠道获取市场主体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管理,对须经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在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平台未建成前,工商部门可通过“内江工商红盾网平台”公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认领、跟进监管。要将在监管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查处的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告知有权管辖部门处理;要将作出吊销(注销、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市场主体信息,通过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是否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行政审批项目属国务院公布生效的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同时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变更经营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取缔的,要抄告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办理变更、注销等手续,依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三)推进社会共治。各级政府、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访、举报、投诉制度,曝光典型案件,强化舆论监督。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建立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指导、监督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要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社会组织和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联合监管制度。
(四)强化市场主体作用。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等,完善市场主体对自身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的制度体系。要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落实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提升市场主体诚信合法经营水平。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部门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经编制部门核审后,于2015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市场主体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完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2015年底前,各级政府、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总结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建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附件:1.依据国务院调整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部门审批、监管事项分工目录
2.后续市场监管流程示意图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附件1
依据国务院调整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部门审批、监管事项
分工目录(共计134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
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2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8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9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10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4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交通运输部
15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16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17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8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19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0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1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2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2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4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5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26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
27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28港口经营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9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
30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1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
32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3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35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36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37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省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8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9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40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县(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41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文化部
42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文化部
43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4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45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46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47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48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49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50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1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52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53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54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55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5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57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58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59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60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6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62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63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64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65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66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67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68设立刻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69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中国人民银行
70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中国人民银行
71设立认证机构审批质检总局
72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7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7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7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76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7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8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9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80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82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83食品流通许可
84餐饮服务许可
85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86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87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88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
89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90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91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9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9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94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国家能源局
95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国家铁路局
96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中国民航局
97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98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国家文物局
99文物商店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0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保监会
101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102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103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10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0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106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107期货公司设立审批证监会
108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109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
110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11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财政部、证监会
11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113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11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环境保护部
11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1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1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18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1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20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21免税商店设立审批海关总署
12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2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24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25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国家外汇局
126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127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128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29煤炭开采审批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30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131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132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133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13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附件2
后续市场监管流程示意图
附件:20150528173031899965.png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