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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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按照中央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为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2010年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函〔2010〕41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三项”整治专项行动。
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环境保护“三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雅办函〔2010〕54号)要求,以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专项整治为抓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整治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
1.工业废水污染整治内容。工业企业产品生产和储存等环节存在的水环境污染风险;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存在的区域环境影响;水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落实,或有治理设施但不能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对措施不健全、不具操作性;废水排放在线监控设施未按法律法规落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内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对区域环境造成影响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落实;未按要求建成污染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大气污染风险防范措施不健全。
3.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整治内容。矿山弃渣场、有色金属洗选尾矿库、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渣场、工业企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含临时渣场)选址不合理、审批手续不合法、渣场永久性措施和临时措施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渣场建设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基本要求。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污染纠纷和投诉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治理和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的要求,限期整改,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对到期未完成限期整改或治理任务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故意和恶意排污的应依法予以严惩。
(二)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废渣排放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及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督促企业制订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偷排偷放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三)加强重点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管理工作,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环保部门要按有关要求提前介入,摸清实际情况,主动处置,高效管理,防止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要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企业的检查登记和《检查表》网上填报工作。市环保局要对检查数据进行分析、审核和汇总,形成检查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四)进一步加大对污染控制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控制。各县(区)要结合本地污染控制重点,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倾倒和不按要求处置现象。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企业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
2.认真开展“回头看”。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3.制定规范严格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各级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协调配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级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要依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暂时停产整改通知书》,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排查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对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一厂一策”的方法限期整改,做到合格一家验收一家。
(四)加强宣传报道。各县(区)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畅通“12369”等公众投诉渠道,促进环境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至5月)。
市上已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各县(区)也要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落实联络员,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要在5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县(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进行考核。
附件:1.雅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雅安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雅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蒲忠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嘉琦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
陈伟市环保局局长
李川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国荣市经委副主任
袁世华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黄英市司法局副局长
蒲正祥市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程月刚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颀市环保局机关总支书记
谢代洪市工商局副局长
祝攀峰雅安电力(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由王颀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朱振华同志兼任。
附件2
雅安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
市环保局联络员:朱振华2239842
市发改委联络员:杨梦佳13508161825
市经委联络员:徐秀云2243086
市监察局联络员:张志典13408350474
市司法局联络员:周荣军2223269
市规建局联络员:李川2224895
市工商局联络员:王兴霞2361105
市安监局联络员:李进2351316
雅电集团联络员:卢永忠1390816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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