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6 | 失效日期:2015-09-16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13〕274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
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当前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需要,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市国土房管局。
2013年9月16日
天津市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调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是指项目规划设计在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前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第四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项目规划设计无法实施或确需进行优化和改进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一)规划设计不能满足解决项目区突出问题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调整规划设计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规划设计的;
(四)项目立项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第五条确需进行规划设计变更的,必须遵循优化设计方案、先报批后变更、严格控制变更总量、工程建设内容调整和预算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设计变更应征求相关土地权属、监理等单位意见,遵守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
第七条规划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核:
(一)涉及规划设计重大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初审。通过初审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下达批复意见;
(二)涉及一般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审核。通过审核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对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将变更情况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一)涉及项目建设位置调整,或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调整超过原批准设计面积5%的;
(二)总预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准预算10%的;
(三)土地平整、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建设任务或预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准建设任务或预算20%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情形属于一般变更。
第九条申请规划设计变更或进行备案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请示(申请变更的)或变更情况说明(进行备案的),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的变更申请;
(三)监理单位的认可意见;
(四)项目变更设计报告(见附件);
(五)相关土地权属单位意见书;
(六)项目批复文件;
(七)曾经发生过变更的,还应附原变更材料。
第十条进行规划设计变更审核(初审)时,市国土房管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区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涉及重大变更的,市国土房管局还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审查。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审核(初审)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组织专家论证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设计变更备案应自变更设计方案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出原批准预算的,由区、县自筹解决;资金结余的,按原拨款渠道返回或继续用于本区县下一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工程施工费变化纳入决算,其他费用保持不变;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工程施工费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变更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拆分工程量等方式规避审查,变更累计不得超过2次。涉及第2次变更的,确定项目变更类型时,须将本次变更量与上次变更量累加计算。
第十四条变更设计优先由原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变更设计,并对变更设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7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16日废止。
附件:项目变更设计报告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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