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0]84号
颁布日期:2010-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

通知》(新政办函〔2010〕199号)精神,现就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

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按期纳税的,

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5000元。

二、对全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生产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或销售额)

3000元调整为5000元。

上述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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