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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10]84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
通知》(新政办函〔2010〕199号)精神,现就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
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按期纳税的,
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5000元。
二、对全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生产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或销售额)
3000元调整为5000元。
上述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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