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报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制定机关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工作

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9号令)的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送本机关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及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

二、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已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今年的清理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清理范围。

1.清理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自治区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的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2.清理的对象:在落实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果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本机关2010年—2011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2011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自治区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现行有效的行政公文(即规范性文件: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文件形式可能是“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告”等正式文件,也可能是以“意见”、“批复”、“纪要”、“函件”、“通知”等形式的文件。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二)清理原则

一要细化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标准。制定科学、具体的标准和规则,作为本机关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增设检查站点,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

(4)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5.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规定的;

二要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是否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普遍承受力,是否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打架”、部门职责交叉等问题。

对于政府机关与党委等有关机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也应当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与相关机关沟通,提出建议;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进行清理,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建议,填写《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见附件4)。需要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4月20日-4月30日):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及职能发生转移、调整的部门,由承担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第二阶段(4月30日-8月31日):梳理、评估、审查阶段。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清理范围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认真评估,准确把握。对发现有问题的文件进行审查,逐一研究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理由;需要修改的,应当废止重新制定发布。以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执行的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建议,填写《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于7月15日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由本级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清理结果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见附件2)务必于8月20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确定,下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确认。

第三阶段(9月1日-9月15日):决定和公布阶段。

清理结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所在辖区内中央驻疆单位)上报的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所在辖区内中央驻疆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部门门户网站刊登全文,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阶段(9月16日-10月30日):总结验收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所在辖区内中央驻疆单位),于10月3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5)及清理工作总结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在自治州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具体实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具体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2.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县市各部门在制订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4.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通报情况。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清理工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尔小玉联系电话:0994-234062618999552330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度);

2.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3.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4.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5.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按时入驻市政府政务大厅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