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普通高中“三免一补”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行办发〔2014〕42号: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普通高中“三免一补”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普通高中“三免一补”教育实施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日

哈密地区普通高中“三免一补”教育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地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让更多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各族群众,全面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哈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地区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地区实施普通高中“三免一补”教育。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普通高中“三免一补”教育,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对象和内容

(一)对象:在地区范围内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并正式注册学籍的户籍在本地的所有初中毕业生。

(二)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教科书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给予寄宿学生适当生活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学生补助学费。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2006年自治区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电〔2006〕22号)和《关于2006年自治区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收费标准补充通知》(新发改收费〔2006〕122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区一中、二中及石油高级中学每生每学期补助750元,其他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补助600元)

(二)普通高中学生补助教科书费。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全日制高中课程内实际发生费用补助。

(三)普通高中学生补助寄宿学生住宿费。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在校寄宿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300元(含取暖费)。

(四)普通高中学生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在校寄宿学生,每学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天补助生活费10元。

三、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教育所需资金由地、县(市)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地、县(市)分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普通高中免费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教育的政策落实、对象审核、经费拨付等工作。各普通高中学校也应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普通高中学生“三免一补”教育工作的统计、汇总、结算等相关工作。

(三)每年春季和秋季学期,各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地区教育局认定的普通高中新生学籍,核实学生名单,于3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学生花名册、统计表上报地区教育局确认后,报行署审定。

(四)地区财政局根据行署审定的名单复核“三免一补”教育经费总额。县(市)参照地区办法进行审核和管理,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拨付学生就读学校。

(五)普通高中学生享受“三免一补”教育所需经费由地、县(市)财政按学生人数核拨给学校,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由学校打入学生饭卡,并统一发放,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四、监督检查

建立地、县(市)两级跟踪问效机制。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普通高中学生享受“三免一补”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学年开展一次审计、监察工作。对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发放、支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截留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其享受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未能及时落实专项资金的县(市),督促其限期纠正;在规定期限仍未纠正的,由地区监察局负责问责,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按照国家“三限”政策规定,哈密区域内各高中学校应本着就近就地就学的原则,在保证招收在本地户籍中有上高中愿望的学生和不出现大班额的前提下,可招收一定比例的计划外学生和非哈密地方户籍的学生。此类学生不享受该政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参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2006年自治区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电〔2006〕22号>)收取各项费用。

本《办法》由地区教育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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