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和市政办〔2015〕133号
颁布日期:2015-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和市政办〔2015〕133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办,市直相关单位:

《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转发<湖北省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和<福建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环办函〔2015〕381号)文件要求,结合和田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和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有效维护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绿色崛起、高端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无缝对接、上下联动、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各级环境监管职能,建立以市政府为领导主体,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为一级网格监管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为二级网格监管责任主体,148个村街(社区)为三级网格监管责任主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环境监管体系。通过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和田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和田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热夏提·木沙江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瑜副市长

成员:蹇浩环保党组书记

艾尼瓦尔·阿不都拉环保局局长

王虎发改委主任

李刚财政局局长

郜爱军公安局副局长

郑平宣传部副部长

孙斌法院副院长

艾克白尔·沙吾提检察院副检察长

买提克热木·依米提监察局局长

斯晓荣人社局局长

孙义选国土局局长

杨延岭交通局局长

尹合国水利局局长

艾则孜·多来提农业局局长

艾则孜·托乎提畜牧局局长

艾尼瓦尔·卡斯木林业局局长

居来提·麦斯迪克工商局局长

许顺和安监局局长

葛建中质监局局长

王国庆住建局局长

艾克拜尔·艾斯都拉卫生局局长

周功杰城管局局长

艾尼瓦尔·沙比尔商经委主任

艾力·吾布力艾山教育局局长

王多雄文广局局长

王凯锋国网和田电力公司运检部主任

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蹇浩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艾尼瓦尔.阿不都拉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和田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运行及考核等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和田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市、乡、村三级环境监管网格(下同)。

(一)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和田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政府相关部门,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市长为一级“网格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同时市四大班子领导负责承担分管部门和联系乡镇的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2.二级网格。以乡镇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党委、政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二级“网格长”,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环境负责部门、工商所、电力分所、国土所、综合执法大队、派出所及环境监管员等为成员,并按照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实行分片(村)负责相应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3.三级网格。以村(社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社区),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社区)班子成员实行分片负责村级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市城区由街道办负责,以社区、小区、住宅楼等为单位建立科学、详细、完善的单元网格。同时,借助交警监控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二)网格内容

1.三级网格实行五定。按区域划分责任网格,对每一个责任网格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市、乡、村三级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

2.建立监管责任机制。各级网格(市与乡镇、乡镇与村、乡镇与环境监管员)之间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聘请环保社会监督员,乡镇对每个村街明确1-3名环境监管员,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同时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对各企业的监督作用,促进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3.构建监管信息系统。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一级网格建立数据库,二级网格建立电子监管台账,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暂时不能建立电子台账的三级网格(村街、社区)建立纸质信息台账。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市政府负责指导、督促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履行一级网格监管职责。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相关部门、乡镇建立一、二级网格,汇总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填报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信息,建立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对网格化管理及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与维护。

2.二级网格。各乡镇负责建立和运行二级网格,并指导三级网格建设。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并建立监管和巡查电子监管台账;落实网格监管责任人,对责任区域进行环境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辖区内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排污、环境信访、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涉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污染坑渠河流、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等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追究三级网格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管情况实行痕迹化管理,每月进行汇总,填写《和田市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每月20日前报到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3.三级网格。各村(社区)负责对本责任区域进行环境监管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责任区域内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排污、环境信访、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涉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污染坑渠河流、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等行为;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并建立监管和巡查台账。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监管。二、三级网格责任人员和环境监管员、环保社会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涉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报告上级网格办公室。监管人员(包村干部)及时填写《和田市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员巡查台账》,每月15日前上报至乡镇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梳理汇总后每月20日前上报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一级网格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要结合工作职责、任务对有关方面进行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同时明确专人,填写《和田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员巡查台账》,每月20日前上报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2.调查处理。一级网格相关部门或二级网格责任人员,通过巡查、暗访或者接到三级网格责任人、环保社会监督员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由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乡镇共同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媒体曝光、信访、群众举报等环境案件,由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处置。

3.信息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相关网格责任主体,将巡查发现和存在的环境问题、污染隐患、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向上级网格反馈。

(五)网格管理

1.建立督导检查机制。一级网格要对二、三级网格的运行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网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督导落实;二级网格要对三级网格的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三级网格的监管范围、监管内容和监管责任人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2.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热线12369举报平台的作用,畅通举报平台。要完善信访举报办法,多渠道掌握违法排污信息,对信访反映的环境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同时,在全市聘请50名环保社会监督员,对全市环境管理和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三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要积极宣传网格化监管体系的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

3.建立考核评价机制。三级环境监管网格每半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市政府将对一级、二级、三级网格的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兑现奖惩。

四、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切实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作用。

(一)各部门

市政府:负责指挥、督导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乡镇、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关停、限产整改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聘请环保社会监督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监督,发现违法排污等问题及时制止、上报,确保监督起到良好效果。

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属地管理,针对责任区内所有排污企业进行不定期入户访查。

乡镇: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电子数据库。履行环境保护监督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涉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负责确定本级环境监管员,对村街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监督,发现违法排污等问题及时制止、上报。

(二)环保部门

环保局: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组建运行工作;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和数据库。履行市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落实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对全市存在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

环境监察队伍: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乡镇环境监管体系进行指导,每个乡镇抽调2-3名人员组成环保所,服从乡镇直接领导,配合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和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参与环境信访事项的调查,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推行环境监察队伍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对所有污染源和处理的环境问题文件组卷归档;定期向乡镇和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环境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相关部门。

发改委:将环境保护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市域产业发展规划的高耗能、高污染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监管职责范围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市域产业发展规划的及时上报。

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未经通行许可、超出车辆荷载质量等违法运输盐酸等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负责严格落实黄标车市城区域内禁行规定,制定黄标车年度淘汰计划和时间表,并向全市通告,违规运行的,依法予以暂扣,并给予经济处罚;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以及拼装车、改造车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会同市环保部门对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国土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对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的单位,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移送,依法严惩。

财政局: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环保社会监督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

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高速公路两侧征地范围内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协调高速公路两侧征地范围内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负责国道、省道和市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内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

水利局: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要求进行水资源监测工作,加强水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环保部门通报的环境违法企业违法用水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对违规供水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违法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加强对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农业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的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负责指导农户大力推广秸秆还田,逐步实现秸秆资源化利用。

畜牧局:负责引导养殖散户向乡镇规划的规模养殖小区集中,统一建设污染处理设施;依据乡镇养殖用地利用规划,制定散养户退出时间表;督导现有规模养殖场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环保设施;对拒不退出的散养户及拒不建设相应设施的,依法处理,并移交移送相关部门。

林业局: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对市城区市政道路现有行道树、绿化带、绿地及时进行补植和喷淋冲洗,对绿化池垃圾及时清理。

工商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在受理市场主体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时,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环保前置审批手续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全面清理有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应当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经营户,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煤炭经营企业产品的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对没有以上证件或报告的企业,责令停止销售。

安监局: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质监局: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境达标证明或者排污许可证的,不予申报工业产品许可证;加强对燃煤煤质的检测,建设煤质快速监测站,并将检测结果通知市工商局;对燃煤锅炉进行监管,对违规锅炉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司炉工证的燃煤锅炉操作人员,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

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筑施工噪声及扬尘污染等的具体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料场苫盖、洒水抑尘作业、暂不施工地块绿化或苫盖等环保措施;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对未办理施工手续而进行建设的,依法给予处罚。在规划编制评审及审批工作中,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及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十五小”、“新六小”建设项目不予出具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城区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具体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落实按标准设置围挡、工地出入口硬化、修建车轮冲洗水槽、出工地车辆车轮冲洗,运输建筑物料、垃圾车辆封闭运输等环保措施;加强对市城区域的保洁力度,保持良好卫生环境,防治扬尘;老防洪圈内五个主要出入口的车容检测站要明确专人负责,严禁带泥运输车辆、无密闭、苫盖措施的渣土运输车辆入城;对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而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并处罚;指导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商经委:负责督促加油站、油库及油罐车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稳定运行;联合市工商局及各乡镇对全市煤场等煤炭销售摊点进行调查,无防风抑尘措施的,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监督企业提取煤炭样品送质监部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依法严厉查处。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市域产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域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文广局:负责对商业、娱乐等公共场所等进行治理,减少噪声污染。

卫生局:与环保部门共同负责做好辖区内医疗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教育局:大力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和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各单位环保措施的落实。

宣传部: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以及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宣传发动;协调指导市广播电视台、电台、和田市市广播电视报社组织好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电力公司: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其它相关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四)村(社区)委会

村委会(社区)负责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建立监管信息台账;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实施步骤

(一)体系建立阶段(2016年5月底前)

各部门层层动员,统一认识,通过制定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划分网格、明确职责、逐步优化,标明每个污染源网格的位置,明确各级网格的责任人、工作职责等,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向社会公开,并于2015年6月1日前将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向和田市环保局反馈,为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二)调整完善阶段(2016年7月底前)

各级政府根据实施方案,开展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建立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以及相关配套表格,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和台帐检查,完善网格数据库,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形成适合本区域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各网格范围、责任人等相关信息。各部门要在2015年8月1日将网格化监管工作落实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和田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报送地区环保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9月起)

全市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级政府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并总结网格化环境监察体系建设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进行优化和完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成立和田市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运行、保持和考核奖惩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环保局党组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运行管理,并负责市级一级网格的建立,以及相关部门一级网格建立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也要成立本辖区、本单位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监管数据信息和管理机制,同时切实发挥各自职责,做好本级网格区域内的环境监管工作。

(二)健全制度措施

1.建立网格管理制度。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考核、奖惩、数据库管理等具体的保障持续运行的体制机制。各级各相关部门也要建立网格化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联合执法行动由市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组织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进行联合执法;组织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组织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3.完善联合审批制度。对全市重点项目,市发改、城建、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和提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建立健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

4.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以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5.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公布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监管能力

1.强化投入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2.推动“智慧环保”建设。要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强化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3.加强监管人员岗位培训。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境监督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环境监管工作水平。

(四)严格督导问责

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实行“环保一票否决”。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开展督查和督察工作,要做到有方案、有记录、有台帐,整改措施要落实。对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网格责任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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