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乌政办〔2015〕36号
颁布日期:2015-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5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暨第五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3日

乌鲁木齐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根据《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自2014年起,乌鲁木齐财政设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鲁木齐财政统筹各级奖补资金,对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工作较好的区(县)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各区(县)财政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四条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区(县)为主。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区(县)政府。市、区(县)政府需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以及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办法逐步进行完善。

(二)激励引导。发挥奖补资金作用,引导区(县)政府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提高质量。

第五条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为申请奖补资金的主体。

第六条各区(县)申请奖补资金的幼儿园,必须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并逐步达到以下办园条件:

(一)园舍条件及规模:幼儿园园舍必须设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区域内,单门独院。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生均不小于9.9平方米;每班有独立配套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活动室、寝室的使用面积每间不少于54平方米(活动室、寝室不分设的,建筑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卫生间每间不少于15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生均不少于2平方米,场地平整干净。租赁园舍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幼儿园不少于3个班。

(二)办园经费:举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者自筹,申办幼儿园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三)人员素质要求:园长具有幼师及以上学历或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教龄,业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强,政治素质好,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教师有幼师及以上学历占教师总人数的80%以上,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好,胜任教育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并持有岗前培训证,热爱幼儿,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医务人员必须是幼儿园专职人员,具有卫生中专以上学历,或在卫生保健部门受过2个月以上幼儿保健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四)人员编制:幼儿园教职工总数与幼儿人数之比为:全日制1:5-1:7,寄宿制要求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至少每班增配1名专职教师和1名保育员。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订长期聘任合同。园长:6个班以下(含6个班)设1人,7-9个班不超过2人;10个班以上(含10个班)幼儿园可设3人。医务人员:设1人,在园幼儿超过200人应相应增加。

(五)按照市发改委确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后,幼儿园保教收费标准每生每月低于600元(不含600元)。

第七条奖补资金按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数计算,补助范围为就读幼儿园大中小班(不含托儿班、学前班)的本市户籍幼儿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一)幼儿父(母)须在本市居住。需提供在本市暂住证及原籍户口,暂住证应表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二)幼儿父(母)须在乌市务工。需提供幼儿父(母)在本市务工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劳动合同的需在社区开据证明;

(三)幼儿出生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需提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奖补资金的补助标准为:凡被审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享受中央资金补助外,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不足500元/生/月的,差额部分由乌鲁木齐市及区(县)财政给予奖补到600元/生/月;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不足600元/生/月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乌鲁木齐市及区(县)财政给予奖补100元/生/月。享受奖补资金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市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调增(减)收费标准。

乌鲁木齐市及区(县)财政承担比例为:市本级与高新区(新市区)、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米东区,承担比例为4:6,与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承担比例为6:4。奖补资金按年度核拨,当年度补助经费结余继续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每学年的财政补助按10个月计算。幼儿园核定人数为每班35人,财政补助按核定人数发放,不满35人的按实际人数发放,超过部分不发放。

每个幼儿在整个学前教育期间财政补助资金最多只能按3个学年计算。

第十条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支付园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校舍,支付安保经费、教师培训经费及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除缴纳教职工社保外,不得用于其他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凡享受奖补资金的民办幼儿园,除向家长收取市发改委核定的幼儿园保教费外,严禁巧立名目,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园费、捐资助学费、各类兴趣班费等。严格伙食费管理,按伙食成本收取,收支平衡,不得有结余。违者将在全市通报批评,资金予以没收,并追回奖补资金,同时取消享受奖补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办园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幼儿园的各类歧视性政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每批公示1次,3年有效。

第十三条各区(县)接受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要按国家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基础规范化的有关要求进行建帐、核算,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办法,定期向当地财政、教育部门报告。每年年初,由财政、教育、发改、审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上一年的会计报表进行年检,同时要建立办园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实施。

附表: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

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

内容

行次

上年度执行情况

当年预计

一、民办园基本情况

幼儿园数(个)

1

其中:普惠性民办园(个)

2

在园幼儿数(人)

3

其中:普惠性民办园(人)

4

专任教师数(人)

5

其中:普惠性民办园(人)

6

二、普惠性民办园收支情况

(一)收入合计

7

1.财政补助

8

2.事业收入

9

其中:保教费收入

10

3.捐赠收入

11

4.其他

12

(二)支出合计

13

1.个人部分

14

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15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16

2.公用部分

17

3.基本建设支出

18

三、市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一)市级补助(申请)数

19

(二)支出数

20

1.用于公用经费支出

21

2.用于设备购置支出

22

3.用于园舍维修改造支出

23

(三)结余数

24

(四)受惠幼儿园数

25

(五)受惠幼儿数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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