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地方病防治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地方病防治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云政办发〔2012〕12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http://xxgk.yn.gov.cn/uploadfile/document_20120701/20120815092215549.pdf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病防治“十
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9日
云南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我
省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
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精神,
结合我省地方病的流行趋势与防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省是全国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主要有碘缺乏
病、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克山病等。我省外环
境普遍处于缺碘状态,全省129个县(市、区)都曾不同程度
地有碘缺乏病流行,受威胁人口4500余万;燃煤污染型地方性
氟中毒病区主要分布于昭通、曲靖市的13个县(市、区)、
13000余个村,受威胁人口约360余万;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
区主要分布于大理、楚雄等7个州(市)的14个县(市、区)、
146个村,受威胁人口约86万;在普洱、大理、临沧等3个州
(市)的11个县(市、区)、46个村发现生活饮用水砷含量超
标,受威胁人口约56万;克山病病区主要分布于楚雄、大理等
10个州(市)的42个县(市、区)、3907个村,受威胁人口约
380余万(病区范围详见附件)。
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历来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多年来,特
别在“十一五”时期,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
加大综合防治力度,基本健全了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地方病严
重流行趋势总体得到控制,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0
年底,省级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全省992%的县
(市、区)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
病区改炉改灶率达到784%;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水率
达到767%,其中913%的中、重病区完成改水;基本完成了
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调查,已知水源性高砷地区降砷改
水率达到543%;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和水源性高砷地区中小学
生、家庭主妇的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克
山病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距实现消除地方病危害目标仍有
较大差距,尚有1个县(大关县)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尚未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尚有部分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和水源性高砷地区未完成改水。更为重
要的是,地方病是生物地球化学因素或不利于健康的行为生活方
式所致,在已落实综合防治措施的病区,只有建立长效防治机
制,才能持续巩固防治成果,避免病情反弹。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地
方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现有防治成
果,基本消除地方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
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
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从实现消除地方病的战略高度出发,
在已经取得防治成果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综合防治措
施,着力解决防治工作难点问题,全面推进防治工作。
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针
对不同地区、不同病种,科学制定有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
取得实效。
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加强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改造,广
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加强防治
措施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推动
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三)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
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地方病危害。
2.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全省95%以上的县(市、区)
持续巩固消除碘缺乏病状态,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
态。
(2)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在昭通、曲
靖市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95%以上的家庭落实以改炉
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强化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工
作的后期管理,使病区改炉改灶家庭炉灶完好率和正确使用率均
达到95%以上。
(3)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危害。基本完成
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砷地区的饮水安全工
程和改水工程建设。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90%
以上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卫
生标准。
(4)基本消除克山病。消除克山病的病区县达到90%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
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
强监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
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
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
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各地区地方病的流行现状,实施
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1.碘缺乏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
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未达到消除碘缺
乏病目标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
合格碘盐食用率,碘缺乏病严重流行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施行碘
盐财政补贴政策。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加强对碘
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
成果。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
施,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的出现。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
理布设未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
的居民购买未加碘食盐。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适时调整食
盐加碘浓度,根据不同地区各类人群的不同碘营养需求,提供不
同含碘量的碘盐,供消费者知情选购。
2.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
区,要继续实施以健康教育为基础、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
施,提高防治工作覆盖面。要切实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做
好改良炉灶的维护、维修,病区家庭正确使用合格防氟炉灶,持
续巩固防治成果。
3.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尚未完成改水的饮水型地方
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砷地区,以及新发现的饮水型地方性砷中
毒病区或水源性高砷地区,要完成改水降氟、降砷工程建设,加强
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
氟、砷含量超标,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切实加强
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做好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时修复或重
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持续巩固防治
成果。
4.克山病。加强对重点病区的病情监测,在克山病高发病
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改善膳食营养、改变不健康
的生活方式等综合防治措施,防止出现急型、亚急型克山病病
例。
(三)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
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地方病
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
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
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地方
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地方病防治指标、任务纳入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
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
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
切实抓好落实。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
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
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将有
利于地方病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病区,促进病区经济社
会协调发展。
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教育、广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病
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有关知识。
工业信息化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监管,保证碘盐
生产企业在我省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生产不同含碘量的
合格碘盐。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
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砷地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十二五”规划,加快病区改水工程实施进度,切实降低水氟、
砷含量。对已建成的改水工程,要加强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正常供水。
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盐业监督管理工
作。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农业部门要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优先安排农村
沼气池建设项目。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
助。
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
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未参加改炉改灶项目的农户,进行
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
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地方性克汀病病人的畸残康复。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
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利用中央转移
支付资金,加大对贫困地区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向集中连片
特殊困难地区重点倾斜。要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
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充分利用农村安全饮
水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基本消除地方病危害工程等项目资
源,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
方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
治。根据工作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
(五)提高防治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
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改善疾控机构工作条件,配备更新必
要的设备装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要合理设置岗位,
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
保证防治工作需要;要加强地方病防治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
对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联合攻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
吸收国内外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防治工作整体水平。
(六)加强检查评估。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
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解决,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在2013年和
2016年,分别对行政区域内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
评估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
附件:病区范围名称
附件
病区范围名称
病区名称县(市、区)名称小计(个)
碘缺乏病全部129
燃煤污染型镇雄、威信、鲁甸、昭阳、彝良、盐津、大13氟中毒关、永善、绥江、宣威、富源、罗平、会泽。
牟定、元谋、楚雄、宾川、弥渡、洱源、剑饮水型川、巧家、澄江、易门、江川、古城、梁河、14氟中毒景洪。
饮水型宾川、弥渡、鹤庆、大理、祥云、巍山、剑11砷中毒川、镇沅、思茅、云县、耿马。
楚雄、牟定、南华、姚安、大姚、永仁、武
定、禄丰、双柏、元谋、大理、漾濞、洱源、
祥云、宾川、弥渡、巍山、永平、云龙、剑
克山病川、鹤庆、晋宁、西山、官渡、安宁、寻甸、42
富民、禄劝、嵩明、腾冲、梁河、个旧、昭
阳、永善、绥江、鲁甸、会泽、麒麟、峨山、
红塔、通海、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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