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大政办发〔2009〕79号
颁布日期:2009-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大理州新型工业化进程,支持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全州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经州级及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专项资金是指州级以上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等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州经委会同州财政局负责提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安排建议,州财政局、州经委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五条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发展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州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当地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推动我州新型工业化的跨越式发展。

2、择优扶持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与我州新型工业化和工业园区发展现状相适应,支持重点工业园区、特色园区做大做强。

3、先付后贴原则。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贴息资金的申请,必须凭借款项目单位已支付贷款银行的利息清单进行申请。

4、绩效优先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根据预算资金规模和园区对财政、对社会的贡献情况,优先支持效益好、贡献大的工业园区发展。

第六条工业园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1、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和项目建设补助。贴息和补助的范围是:园区内道路、桥涵、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电、供水及通信网络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对工业园区软件环境建设和土地收储超基数部分进行补助。即工业园区在开展规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化建设、园区管理人员培训、创业辅导等工作时,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园区收储土地超过基数部分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七条申报条件:符合本办法的工业园区项目,且园区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县市政府有相应配套资金投入的均可申报州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八条申报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或经济局与财政局共同对本县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联文向州经委、州财政局分别提出书面申报材料各一份。

1、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应介绍园区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用途及申请资金数额。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准文件等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3、申请园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的,应提交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清单等资料。

4、申请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补助的,应提交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土地收储及环评工作情况说明。

第九条资金审批:州经委会同州财政局对各县市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州财政局和州经委联合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资金下达: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经委下达到各县、市财政部门,各县市财政部门接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资金的核算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收到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用于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在建工程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用于编制园区规划补助的,作为“政府补助”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各项目单位要严格管理和使用工业园区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园区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州经委、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工业园区的发展、运行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和通报情况。工业园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与核算。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业园区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州财政和州经委。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对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弄虚作假、虚报银行贷款额度骗取专项资金的,除将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全额收缴州财政外,立即停止对该县、市工业园区内所有项目的资金支持,同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工业园区企业重大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工业园区建设软环境配套项目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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