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昆政发〔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13〕37号)精神,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我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我国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建立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增强国家综合国力,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把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列入政府及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普查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圆满完成我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各项工作。
二、明确普查范围、内容和任务
(一)普查范围
我市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
普查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文物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三)主要任务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五个开发(度假)区组织完成辖区内国有单位可移动文物调查、统计、信息采集审核等相关工作,汇总至原行政区划所属县(市)区统一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含原属开发区、度假区)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确定普查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
第二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发布普查成果。
四、成立普查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昆明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杨皕(副市长)
副组长:郭增敏(市政府副秘书长)
戴彬(市文广体局局长)
李安民(市文广体局副局长)
成员:涂国尧(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耿琏(市发改委副主任)
顾巍(市教育局副局长)
邹荣付(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茂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程学昆(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
袁勤(市统计局副局长)
马宏谋(市宗教局副局长)
田道华(市档案局副局长)
杨立平(市园林局副局长)
徐绍忠(市科协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负责处理普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李安民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普查领导小组,编制普查方案,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普查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五、认真开展资料填报和管理工作
凡在我市辖区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要认真核查文物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确保经费保障到位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时拨付普查机构使用。各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等情况,按照财政预算的规定和标准,对人员费、设备费、办公经费、出版印刷费、表彰奖励经费等提出科学合理的经费需求。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普查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附件:昆明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附件
昆明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根据《文物保护法》、《物权法》、《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昆明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历史悠久,文物众多。开展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
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开展),包括在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根据国家文物局与宗教局、文化部、档案局等部门研究的结果,宗教领域、图书系统、档案系统列入此次普查的文物范围初步确定为: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寺庙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图书馆已列入古籍普查范围的相关内容(1912年以前),图书馆保存1949年之前的各类实物资料,近现代珍贵历史文献、书信手札等;各级档案馆收藏的相关实物(1949年前),国家档案局已公布的珍贵档案名录。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普查按照全国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按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普查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统一制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发普查数据处理软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普查标准及程序。
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
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
普查实施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统一平台上集中进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上的信息,建立动态运行的数据库系统。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各级普查机构分配专门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
(四)属地管理、县为基础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县为基础。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
(五)信息整合、资源统筹
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可根据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普查质量。
五、普查的组织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市级普查组织机构
昆明市成立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文广体局设立办公室,主任由李安民兼任。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普查组织宣传、文物认定、信息登录和数据管理等机构。主要职责是:
1.制订《昆明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制订和执行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3.组织参加全省普查业务骨干和师资培训班,指导各县(市)区的普查培训。
4.对各县(市)区的普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控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5.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
6.组织专家对普查机构所调查的可移动文物进行认定。
7.汇总、审核、验收各地普查数据。
8.编制并向云南省普查机构上报普查相关材料。
9.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督促落实地方财政预算。
10.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二)各县(市)区级普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可移动文物普查。
1.建立本级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
2.根据昆明市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
3.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登录,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同时,有关县(市)区应指导原属开发(度假)区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4.落实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5.各国有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建立专门的普查工作队伍,执行标准规范,做好文物调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
6.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省级普查机构完成;市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市级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县级普查机构完成。
7.五个开发(度假)区应成立普查队伍,制定普查方案,组织完成辖区内国有单位可移动文物调查、统计、信息采集审核等相关工作,并汇总至原行政区划所属县(市)区统一上报。
(三)部门职责
在昆明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通知精神,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提出本部门本系统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3.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经费。
4.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5.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调查登记和登录工作。
6.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7.文物数量较大的行业系统,应建立普查机构。
六、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
1.成立普查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域的普查领导机构,并设立普查组织、文物认定、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家库。重点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市)区普查实施方案,并报昆明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各级普查机构、国有单位编制本地区、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组建普查队伍。开展普查动员,组织培训,进行宣传。
第二阶段: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1.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认定程序,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组织各国有单位填写调查表格。
2.各级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确定辖区内文物收藏单位。
3.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将文物信息通过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联网上报。各文物收藏单位也可用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各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4.各级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5.各级普查机构向上级普查机构按季度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发布普查成果。
1.编制各项普查成果和普查工作报告,建立相关信息及档案管理系统。
2.发布普查成果,进行总结表彰。
七、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国有单位调查、采集,在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
凡在我市辖区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普查中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昆明市、各县(市)区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云南省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全省文物普查数据,由云南省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发布。
国家建立数据维护专门机制,制定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依法流通;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八、普查的经费
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市和县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地文物普查机构应根据普查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等情况,按照财政预算的规定和标准提出科学合理的经费需求。经费预算可包括人员费(如外聘人员工资及保险、专家咨询费等)、设备费(如数据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带宽租用、办公设备购置等)、办公经费(如交通费、培训费、差旅费、办公用房租用费、专用材料费、宣传费等)、出版印刷费、表彰奖励经费等类型。
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可移动文物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九、普查的宣传
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普查宣传覆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
十、普查的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昆明市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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