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西政发〔201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驻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切实做好我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2〕17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和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通过普查,全面调查了解我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全州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全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推进西双版纳生态立州、科教兴州、开放活州、生物富州、旅游强州、依法治州“六大战略”和桥头堡主阵地建设,促进西双版纳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这次普查将建立和使用普查区电子地图,充分利用联网直报系统,全面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实现普查的电子化、网络化,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普查方式的重大变革。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西双版纳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州委宣传部、州委编办、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统计局、州旅游局、州政府金融办、州农垦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抽调,负责经济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州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州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企业数据质量方面的事项,由州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州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州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第三产业企业数据质量方面的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工商企业税务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州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州工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资料报送事项,由州政府金融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垦区的调查事项由州农垦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三区的调查事项由三区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州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州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省驻州相关单位,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要把所负担的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抓紧组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落实好经费(含“两员”补助经费),科学设计普查方案,坚持科学普查,精心组织实施。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要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严格质量控制。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质量。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西双版纳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成人员名单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1日

附件

西双版纳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一、西双版纳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陈启忠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阮佳州政府副秘书长

李勇州统计局局长

段金华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州委外宣办主任、

州政府新闻办主任

却建明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腾州工业信息化委副主任

周娜州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罗家志州委编办副主任

王泳苹州监察局副局长

高美兰州民政局副局长

杨建玲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饶莉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邓绍华州商务局副局长

罗成鼎州统计局副局长

刘忠州旅游局副局长

尹忠明州农垦局副局长

李旻州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尹为志州国税局副局长

王刚州地税局副局长

李忠平州工商局副局长

杨利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二、西双版纳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人名单

主任:李勇州统计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罗成鼎州统计局副局长

副主任:喻微州委宣传部副科长

刘德华州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科长

李常云州统计局三产业统计科科长

玉嘎州统计局二产业统计科科长

杨俊媛州统计局核算专业负责人

岩坎香州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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