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号:浙环发〔2011〕13号
颁布日期:2011-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直属各单位,在浙各环评单位:

现将《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江省啤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2.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3.浙江省啤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省热电联产行业有序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热电联产行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以热定电、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四)《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2007);

(五)《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七)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础〔2003〕369号);

(八)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

(九)《国家发改委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

(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

(十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

(十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十三)《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一)热电联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热力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热电联产应当“以热定电”为原则,拟建热电联产项目应是集中供热规划中的热源点。

(二)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一般按8公里考虑,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一般按20公里考虑,在供热半径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

(三)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除大型石化、化工和钢铁等企业外,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

(四)环境质量已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尤其是特征污染物超标的区域,除满足节能减排要求的技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扩、改建与超标的特征污染物相关的热电企业。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应替代供热范围内小锅炉。

三、工艺与设备

(一)按热负荷需求规划热电联产项目。鼓励建设高温高压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限制新建并逐步淘汰次高温次高压及以下燃煤抽凝机组。

(二)热电联产项目中,优先安排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或生物质能热电机组。地方热电企业原则上一个电厂只保留1台抽凝机组。

(三)鼓励现有抽凝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鼓励整合优化现有供热(电)源点。

(四)协调落实热电联产工程配套热力网的建设工作,保证热力网与热电厂供热机组同步投入使用。

四、总量控制

热电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主要考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原则上按照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比例。

五、污染防治措施

(一)新建的热电联产机组,必须安装并实时运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进行实时监控。

(二)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袋式等高效除尘装置和脱硫装置,确保除尘效率达到99.9%以上,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采取必要的脱硝措施,确保氮氧化物排放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三)粉煤灰、脱硫副产品、脱硝副产品等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步投入使用,确保固废得到有效的综合利用。

(四)循环冷却排水、锅炉排污水等废水应积极采取回用措施;做好噪声防治工作,确保噪声不扰民。

六、准入指标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单位评价基准值

常规指标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200

总热效率%70

能源消耗指标供热标准煤耗kg/GJ40.5

供电标准煤耗g/kwh270

综合利用指标粉煤灰综合利用率%100

脱硫废渣利用、处置率%100

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闭式循环)%95

污染物指标脱硫效率%90

除尘效率%99.9

注:1.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热电比=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3.评价基准值的单位与其相应指标的单位相同。

七、监督与管理

(一)热电联产建设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热电联产建设项目须符合上述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方可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三)热电联产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和环境监督员制度,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八、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以煤为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省染料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染料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务院,2009年);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

(四)《石油和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2009年);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六)《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

(七)《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

(八)《关于做好推进传统精细化工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医化〔2005〕1056号);

(九)《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十一)《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号)。

二、生产规模

(一)鼓励染料企业兼并重组,严格控制染料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染料企业。

(二)新建、技改、改扩建项目原则上仅限于低污染、高附加值或特种功能类染料以及染料后处理项目。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一)新建、技改、改扩建染料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规划。

(二)鼓励园区外现有染料企业向化工集中区搬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及居民聚集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染料生产企业不得改扩建,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

四、技术装备水平

(一)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鼓励开展Intertek化学品安全环保测试和认证、以及ISO14000、OHSAS18001等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二)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减少无组织排放。

(三)各生产工艺单元应按如下要求大力提升装备水平:

1.反应工序:淘汰内衬耐酸砖反应釜,提倡采用玻璃钢与塑料材质釜;新建、技改项目应淘汰液态物料人工投料,固体投料宜设密闭投料器。

2.染料生产企业应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要求,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

3.活性染料应基本实现原浆直接喷雾干燥,酸性染料大部分产品实现原浆直接喷雾干燥,对于强度达不到指标要求的特殊品种鼓励采用膜处理,原则上应淘汰盐析工艺;分散染料重氮化反应需淘汰传统亚硝酸钠硫酸法工艺。

4.压滤工段:新建、技改项目应采用先进过滤设备,现有项目应淘汰明流式压滤机。母液应通过管道、储槽进行收集,分散染料酸母液应进行综合利用或套用;滤饼应密闭运输。

5.分散染料砂磨工序:淘汰釜式砂磨机,使用密闭式砂磨机。

6.干燥工序:淘汰烘箱和滚筒干燥,应采用喷雾干燥、闪蒸干燥或桨叶式干燥。

(四)提倡生产和推广使用液体染料,以减少助剂用量。

五、污染防治

(一)染料企业所在的园区应有配套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当地应有能力处置染料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二)提倡“三废”预处理与统一治理相结合。染料企业必须清污分流和污污分治,配套合适的染料生产废水预处理措施和设施。高氨氮、高盐份、高浓度强酸性难降解废水应配套单独的预处理措施,高盐份母液应配套脱盐设施或采取其它先进技术进行处理。三废治理措施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三)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设,生产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并设立导流沟,将废水收集至企业污水站处理。罐区和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四)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污水、生活污水及生产区可能受污染的初期雨水等各类废水,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所有污水不得混入清下水,企业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清下水排放口,清下水水质应达到所在地地表水功能区要求或与取水水质相一致。

(五)采取分类、适用技术处理各类废气污染物。酸/碱性废气可采用多级水吸收、碱/酸吸收,氮氧化物废气宜采用还原吸收工艺;有机废气应有效收集并根据其特性采取焚烧、吸收、吸附或其它先进适用的处理技术;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技术。

(六)固体废弃物处置应符合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要求。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七)必须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安装主要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总量控制

(一)现有染料企业改扩建原则上总量指标应自身平衡,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原则上应实施同行业替代,并按“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等要求的替代比例削减。

(二)准入指标

表1环境准入指标

单位产品废水量:t/t

商品染料种类分散活性酸性和直接阳离子还原硫化偶氮颜料

准入指标303207050570

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技改、改扩建染料项目环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分级审批。

(二)染料建设项目须符合上述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方可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三)新建、技改、改扩建染料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项目建设须进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生产需报当地环保部门同意。

八、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技改、改扩建染料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染料产业包括各类染料合成及商品化生产。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3

浙江省啤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省啤酒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浙江省啤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三)《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四)《清洁生产标准啤酒制造业》(HJ/T183-2006);

(五)《啤酒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667—2007);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七)《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

(八)《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二、生产规模

新建、改扩建的啤酒项目生产规模不得小于10万吨/年。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一)啤酒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啤酒生产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啤酒生产项目。

(三)禁止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禁止准入区建设啤酒生产企业。

(四)啤酒生产企业应建在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区块。

四、工艺与装备

(一)企业须采用罐体密闭发酵法、CIP清洗技术等先进工艺。

(二)企业在糖化工序中,粉碎工段须设有抑尘措施,麦汁过滤须采用干排糟技术,煮沸锅须配备二次蒸汽回收装备,麦汁冷却须采用一段冷却技术,企业须配置冷凝水回收系统和热凝固物回收系统。

(三)企业在发酵工序中,发酵室须安装二氧化碳回收装置,啤酒过滤须采用硅藻土、纸板或膜过滤,企业须配置冷凝固物和废酵母回收系统。

五、总量控制

啤酒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主要考虑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原则上按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明确总量削减比例。

六、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啤酒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水可生化性较好,企业自行设置生化处理装置处理或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均可。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产废水,应达到国家或浙江省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管标准。如确实不能纳管的,企业废水经处理达《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中相应标准限值后排放,根据纳污水体环境现状,必要时可提高处理要求。全厂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原则上实行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应尽可能使用清洁环保能源或低硫煤,并配套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装置。废酒糟、废醪液暂存设施不得露天设置并须配套臭气收集处理装置,缩短废酒糟、废醪液在厂内暂存的时间,原则要求日运日清,控制酒糟气散逸,杜绝湿酒糟腐烂气味产生。应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处理,鼓励沼气综合利用。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对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按照固体废物处置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七、环境准入指标

表1啤酒生产企业环境准入指标

规模生产规模≥10万吨

工艺罐体密闭发酵法

资源利用指标综合能耗(kg/kL)≤55

废物回收用利用率酒糟废酵母废硅藻土炉渣二氧化碳

(发酵产生)

100%回收利用100%回收利用100%回收并妥善处置100%回收利用回收并利用所有可回收的二氧化碳

污染物产生指标废水产生量(m3/kL)≤3.5

CODCr产生量(处理前)(kg/kL)≤9.5

啤酒总损失率(%)≤4.7

污染物排放指标排放标准(mg/L)CODCrBOD5SS氨氮总磷pH

8020701536~9

八、监督与管理

(一)啤酒生产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啤酒生产项目须符合上述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方可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三)啤酒生产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和环境监督员制度,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九、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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