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湖政办发〔2012〕58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环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关于开展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
市安全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湖州电力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推进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整治
1.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快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取缔关闭或自行关闭的企业,加强检查,确保彻底关闭;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各类气、水污染物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和整治要求的企业不准批准试生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每半年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在门户网站“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布结果。
2.深入开展其他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加快推进电镀、皮革鞣制、涉重化工等行业的排查整治工作,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其他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抓好安全生产,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治“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对不能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环保模范城、生态建设示范区等),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2012年6月10日前,各县区要在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电镀、皮革鞣制、涉重化工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二)严肃查处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照《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治安或刑事责任。
3.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强对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除磷、消毒的升级改造;加强纳管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和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10日前,各县区环保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公布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按照新排放标准,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烟气达标排放。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严格执行《浙江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扣减款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
3.加强重污染行业的环境监管和整治。各县区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能耗行业深化整治促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要求,在巩固铅蓄电池整治成果的同时,全力抓好印染、电镀、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的环境监管和污染整治,分阶段组织开展地毯式执法检查,全面彻底查清企业情况,逐户梳理环境问题,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推进各类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坚决予以关闭淘汰,对各类非法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并依法施行停止水电供应等强制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按期完成。
在做好今年环保专项行动以上重点工作的同时,还要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环境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力争解决一批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餐饮油烟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城市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5月)
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市整治办(设在市环保局)。
(二)集中检查整治阶段(2012年6月~8月)
各县区按照工作方案,组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和污染减排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危险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整治情况于6月10日前,挂牌督办案件查办情况于7月20日前报送市整治办。6月初,市、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活动情况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三)督查阶段(2012年9月~10月)
9月初,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县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9月底和10月份分别迎接省和国家督查。
(四)总结阶段(2012年11月)
各县区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强化长效管理措施,于2012年11月5日前向市整治办提交《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部门联动
各县区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有序推进,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在铅蓄电池等企业整治和执法方面,各级政府负责人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排查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5月3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市整治办。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各县区要落实责任制,制定督查工作方案,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减排重点项目、饮用水源地巡查以及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等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和各项重点工作落实。督查中,采取约谈、通报和问责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致使群众反映问题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挂牌督办,确保整治到位
各县区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发挥好挂牌督办的作用,在6月底前,各县区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加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工作,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县区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的案件、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加紧解决,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舆论宣传,发动公众参与
各县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在治理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在宣传引导中,既要树立正面典型,也要曝光负面问题。要强化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发挥环保门户网站、12369环保热线和有奖举报的作用,及时传递环境信息,充分听取群众诉求,努力营造环境保护的社会化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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